宗教如何参与现代社会的服务是一个大课题。回视历史,各宗教在其所处文化中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彼时之社会服务。随着人类社会步入现代,特别是工业革命以降,社会结构的变迁,无论就其深度或广度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虽然人们在不同程度地享受着现代社会进步带来的舒适便捷,但诸多现代性的社会问题也更多地浮现出来。社会的进步发展与问题处置解决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调动全部社会力量来促进发展与应对问题是每个公共事务管理组织所必须的。就宗教而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宗教活动等都有了长足的进展。无可置疑,这些进展已经为宗教参与服务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外部前提条件。在此现存外部前提条件之下,宗教自身如何适时调整并创造宗教性服务社会的前提条件就不可避免地摆在了宗教界面前。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宗教性前提条件之一是要适宜地做出教义教规的诠释。一般而言,宗教就其为宗教而言,都有着某种出世或避世的教义教规倾向。宗教的这种思考倾向无疑与彼时的社会生活环境有着密切关系。那时,除了少数极为富有者拥有着比较舒适的现世生活外,绝对大部分人的生活是清苦贫困的。这种生活环境比较容易使人产生“轻现世重来生”的基本看法。然而,工业革命以来,“世道”巨变。工业科技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物质丰富。虽然还有相当贫穷的人,但人类生活总体因着工业和科技获得了极大改善。于是,在承继传统教义教规基础之上,各宗教都在诠释各自经典上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适应。这种适应都在明确表达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对人类大家庭的责任。在进行这种教义教规的诠释时,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这套理论系统既要承继其宗教的教义传承,又要适应中国现代文化的整体精神。第二,这套理论系统既要与整体宗教教义形成一体,又要能够成为独立可行的系统。第三,这套理论既要有理论系统又要有实践系统。第四,这套理论既要有服务人类社会的特色又要有宗教特色。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宗教性前提条件之二是要适宜地建立相应的宗教性机构。其优势在于,第一,此类宗教性机构可以有专业人员专职进行社会服务。第二,此类宗教性机构可以使宗教避免流俗的危险。第三,此类宗教性机构既有宗教性特色又有必要的自主性。第四,此类宗教性机构理论上而言,更容易获得大众的资金支持。第五,此类宗教性机构虽然以宗教或宗教团体为背景,但完全可以采取现时欧洲国家中宗教性社会服务机构(如明爱)将宗教的信仰服务与宗教的社会服务相分离的原则,此类宗教性机构单独承担宗教的社会服务功能。
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宗教性前提条件之三是相应宗教性机构的合法身份。“合法身份”首先包括其宗教本身或其宗教团体的批准。“合法身份”特别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积极支持此类宗教性机构的设立与获得法人身份并大力开展活动,不失为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合理模式以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有效可行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