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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必丰>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2008年9月4日 14:56
 来源:上海社会科学院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成为诉讼对象,而公民不必通过“条例”来获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障。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行为并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但构成行政侵权行为的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只有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拒绝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理由应当是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不符合“需要”和“相关”的公开条件。以往之所以“内部信息”成为拒绝的理由,原因在于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定公开的条件。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公开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实现与有关法律的对接。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可以设定与请求不一致的公开范围、信息内容和公开形式,甚至可以单方面设定附款,但均应受法律规范和行政裁量规则的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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