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意义,可以从其真理性、普适性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质上加以认识和把握。其真理性在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观念和精神的角度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和概括,遵循了实事求是与与时俱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的原则;其普适性体现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公平正义、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质,具体体现为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执法为民的观念、服务大局、实践标准、国情观念、法律是最后保障的手段、党的领导等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理念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的走向,并会弥补在缺少相应规则的情况下无法律可适用的缺陷,发挥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作为一种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观念,它既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又独立于现实的物质基础,发挥着相对独特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广及深入人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