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颁布了刑法,刑法学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在1979至1988的10年中,刑法学发展的基本特色有:一、肯定法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必要性;二、指出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法制的可能性;三、强调批判民国时期法律文化和制度,否认对其的继承性;四、要求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守法。一般地说,作者仍然习惯于从马列经典中为自己的理论寻找根据。
从1988年到1997年,是刑法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这一时期的主线,先是对刑法学现实的被动反思,后是对刑法学理论的主动突破。于是一些学者开始探索新的研究角度与理论体系,寻求理论突破,重构理论框架,发表了一大批探新的成果。
从1998年到2007年,是刑法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总的特点是,摈弃了刑法工具主义,力倡刑法的精神气质;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坚持宏观微观并举;开始关注刑法学研究方法;继续引进国外刑法理论,尤其是德日法学大师的著作。今后,刑法学之路还是要在质问与探求中继续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