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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成康>论租界的司法制度
2008年9月4日 15:05
 来源:上海社会科学院    

  租界司法制度,以整体而言,与华界一样,系根据被告国籍决定受理案件的法庭和适用法律。以华人、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即“无约国人”和无国籍外国人为被告的案件,由中国法庭受理,并按中国法律判决。以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即“有约国人”为被告的案件,由该国在华领事法庭或其他法庭受理,并按该国法律审判。

  不过,因受外国人行政管理,在拘捕、交犯、审判及刑罚等方面,在租界中仍有一些不同于华界的特殊司法制度。其中包括未经有关领事允准,中国差役不能在租界内拘捕任何华人,租界巡捕及租界开辟国领馆警察却有权拘捕界内华人和其他外国人;在有些租界中,外国领事擅自审判华人和其他外国人,并在上海、汉口和厦门鼓浪屿的租界中实行了中外会审制度;同时,在一些租界内还一度实施中国所无的苦役、罚款等刑罚。

  历来对租界司法制度最大的误解,是认为租界系列强实施领事裁判权之处。事实上,自鸦片战争后直至清亡后中国政府完全取消领事裁判权,“有约国人”几乎在中国任何地方而并非仅在租界享有领事裁判权。租界司法制度的特点,体现于上述4方面,特别体现在上海、厦门、汉口租界内实行的中外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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