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农业税后,乡镇政府收缴农业税这项职能被免除了,它的财政收入来源也有了变化。它的制度创新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即制度创新的前提与制度创新的目标。
就制度创新的前提来说,它要解决的是首先是功能目标的问题。在这点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目标存在着不一致。中央政府希望乡镇政权收缩。但是,事实上中央并没有因此减少在农村的工作任务(比如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只是将任务落到县级以上政权(主要指的是该级党委和政府)身上,使它们成为承担和完成任务的“责任人”。这样,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以通过政绩考核,就必然会袭用以往的操作模式,将任务分解并落实到乡镇政权的身上。因此,仅就维护中西部农村社区的稳定而言,乡镇政权仍在发挥着重要的职能,而且目前也看不出能找到其他更好的替代办法。
制度创新的第二个不容忽视的前提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必要的财政倾斜的力度。财政倾斜力度加大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实现多渠道惠民。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结构单调,再加上多数地区还是人多地少,所以那里的农民要增加收入只有外出打工一条路。通过多渠道惠民,老百姓手里的收入必然会增加,这就使农村的多种经营有了可能,乡镇市场也有可能繁荣。这样,乡镇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也会相应增加,这自然会对改善中西部地区乡镇政权的财政状况,为实现那里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好的条件,有了这一条,中西部地区乡镇政府的制度创新才会有一个相对坚实的基础,其目标则在实现和谐与实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