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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资源与问题
2008年9月11日 11:18
     作者:刘汶蓉

  在9月9日上午的下半场报告中,第八分论坛的与会专家学者统领在“社会组织发展”的议题下,集中探讨了社会共同体和公民社会建设的问题。

  1、青年人的公民教育和公民意识培养

  公民社会的建设以社会组织力量的增长为前提,在我国各类官方社会组织中,50%以上的力量是青年人。另一方面,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普及造成传统社会权力发生转移。青年人从传统意义上单纯需要受教育的群体和需要赋权的群体正在转变为掌握话语权和社会权力的主导群体。今年抗震救灾及奥运事件中青年人体现出前所未有的组织能量和国民认同,但这更多地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和同胞情怀。我们并不能就此判断说青年人基于权利和责任的公民意识有了大进步。

  从法国经验来看,公民权思想的假设是:作为公民有权接受教育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公民权的基础是一套原则、权利和义务。首先,它指的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身份,这个共同体的边界就是国境。这种成员身份给个人提供了民事和政治的权利与义务,而且通过选举实现了一部分的政治主权。公民身份是治理法兰西民主政治的政治与社会秩序的根本。与此同时,它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基础(尊重法律、参与社区生活、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等等)。显然,这种落实于日常生活实践的公民意识培养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2、中国传统伦理教育的经验

  法律、道德和伦理是规范社会秩序的“三驾马车”。伦理的约束力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比法律更有人情味,比道德更社会化。与道德更依赖自律和面向个人不同,伦理更具有规范性和公众性,他律色彩更浓,更多地面对社会,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国自宋代以来将伦理教育从社会上层下降至大众百姓,至今留下深刻的影响,比如,注重启蒙教育和家族共同体的教育。但正是因为传统的伦理教育平台是家族而非民族和社会,因此中国人在家庭以外的秩序感和认同感难以建立,这也成为公民社会建设的巨大障碍之一。自近代以来,对传统伦理的普遍舍弃,加上家族制度的解体致使传统的伦理失去安身立命的平台。但是,对传统伦理过度舍弃的社会和文明,就如同没有根系的树木,即使看起来已是参天大树,依然避免不了不久倒塌的命运。即使是法律体制相对健全的西方社会,伦理道德的社会功能依然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补充。

  3、非政府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

  非政府组织(NGO)在社会变迁中的力量发挥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性。从西方社会发展经验来看,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加剧了劳资矛盾与环境问题。政府回应能力下降,社会实现善治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以NGO来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SR)是指社会期望企业履行之义务,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在西方,CSR已超越法律甚至一般慈善责任层面,而集中在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过程中涉及的劳工保护、环保和其他人权问题。

  NGO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有:合作型、独立型和抗争型。我国目前较多采用合作型,独立型较少,而抗争型则几乎没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本土的NGO资源不足,难以专业化,无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另一方面,不少NGO为了从企业中获取资源,造成资源依赖,无法监督企业;另外制度环境和消费者觉悟也是NGO发展困难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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