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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学者观点:宗教团体的社会服务功能
2008年10月27日 17:24
     

  新加坡圣公会大主教、东南亚教省大主教周贤正(Chew, John Hiang Chea)以新加坡经验为背景,对宗教团体参与社会服务进行了探讨。

  他认为宗教团体应该对社会服务有着更加深层次思考。社会服务不是为了服务而服务,要有群体关怀,是“服侍”而不是“服务”,即不是为了做慈善而作慈善;社会服务更多牵涉到人类文明的良知,它是照亮人类文明的一面镜子。宗教团体的社会服务是社群性的,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共同参与;不是自己去服务,而是带着仆人心态去从事服务。

  周贤正指出,在多元化、全球化条件下,社会的复杂性及诸多现实问题单靠意识形态工作无法解决,政府的回应也是相对有限的。这就凸现了宗教团体社会服务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宗教团体的社会服务要应对不断变化的处境、走专业化道路、形成全球性网络;更要关注人性,体现人性,真正实现对国土和同胞的关怀。

  来自新加坡初等法院法官、圣公会社区服务副主席理查德﹒马格纳斯(Gilbert, Richard)认为,基于信仰的社会服务可以为政府提供超越物质利益的内容,包括精神、道德、价值三个方面,而这些是政府在构建社会和谐时需要予以考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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