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自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时废止。
新《名录》中危险废物的认定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即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名录》内的废物,经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
新《名录》规定: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均被列入名录。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此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管理实际情况,新《名录》建立了一定的危险废物豁免制度。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是将上述家庭生活中产生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