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而纪检监察机构是现阶段国有企业承担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要部门,因此笔者学习了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胡锦涛同志中纪委二次全会讲话、中纪委提出“七个不准”要求,结合本职工作,就完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谈几点看法:
一、纪检监察机构渊源。笔者认为要完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首先应当了解纪检监察的定义和历史渊源,才能准确定位,发挥其应有职能。
(一)定义与职能
纪检机关,全称为中国共产党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监察机关是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主要是对国家机关或国有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监察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
(二)历史渊源
纪检、监察机构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在中华几千年的文明史上有着一脉相承的沿革印迹。早在春秋时代,西周就曾任命老聃为朝廷柱下史,即后世之御史。秦始皇一统天下,专设御史纠察百官。西汉时称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或“御史台”、“总台”,北朝时称“南台”,唐高宗改称“宪台”,武周时又称“肃政台”。唐代并对御史台作了重大改革,即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构成一个严密的中央监察体系。明代进一步整顿和扩充中央监察机关,撤销御史台,将台、殿、察三院合并为都察院。20世纪初,清王朝在“变法修律”活动中,从国外引进资本主义检察制度,将都察院分化出检察厅,都察院单列为行政监察机关。纵观历史资料,虽然古代的御史监察机构与现代监察机构在组织和活动内容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在监督法律的执行,查处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方面,前后确有某些相似之处。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古代御史监察机构是现代纪检、监察机构产生的历史渊源。
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1955年至1966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曾更名为监察委员会。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各级纪检机构曾被撤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和逐步健全了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开始形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其地位和作用同时不断得到加强。1993年,党和国家为强化党纪政纪监督的整体效应,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与各级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因此多数国有企业纪检与监察机构合并为一体,共同发挥监督作用。
综上所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就是对党员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一般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的部门。
二、纪检监察机构现状与不足
(一)机构缺乏独立性。多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同级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向党委书记和行政负责人汇报工作,纪检监察的职权受制于党委和行政的执行权。同时,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任免、调动、工作经费等主要由同级党委和行政机构决定。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实际上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领导的力度、作用相对较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纪检监察机构很难监督同级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另外,由于同级党委领导和行政负责人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由此导致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当纪检监察机构与党委或行政机构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权威性被削弱。
(二)事前监督力度不够。当前,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多数体现在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配合检察机关对违反刑法的行为,监督主要体现在事后的案件处理。事前监督作用主要是宣传和制定有关学习计划。纪检监察机构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在职工绩效考核、在企业重要经营决策等方面基本没有发挥监督作用。因此事前与事中监督力度不够,为腐败的滋长提供时机。
(三)没有建立监察责任制。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监察人员监督失职问题时有发生。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不愿意得罪人觉得说了也么用;有的是因为明知不对,还是少说为佳;有的不重视纪检监察工作,缺乏应具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很难做好监督工作。一旦违纪违法事件发生,纪检监察人员总是有各种理由推脱自己监督责任,所以往往腐败人员双轨后,纪检监察人员继续留任。
三、完善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议
(一)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强化垂直领导,从党内规定或法律规定中明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受上级党委和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领导,人事任免由股东会直接任命,且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罢免其职务。纪检监察组织对上级党委和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强化纪检监察机构职权。纪检监察机关要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变事中、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被动督查为主动防范,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使监督工作经常化、规范化:1)围绕重点对象开展监督,建立职工干部廉政档案。纪检监察机构将职工干部执行廉政制度情况,群众反映的举报信访核实情况,职工干部纪律处分的情况及时记入廉政档案,以全面准确掌握广大职工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2)针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实施监督,强化纪检监察机构对企业重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经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建议、检查权,如参与招投标、大额和重要物资采购、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固体资产处置等,3)坚持前移关口,加强调查研究,推行事前、事中全程跟踪监察,一旦发现影响决策科学性或决策组织实施不力的违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和提出建议,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强化监督责任制。国有企业纪检监督机构要强化工作人员监督意识和监督责任,一方面通过业务技能培训方式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监督能力,同时对其学习成果进行检查和考核,将检查和考核的情况纳入日常绩效考核中。另一方面建立监督激励制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监督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建立失监问制度,一旦发现失职行为,持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四)加强协调企业其他监督力量。纪检监察机除了履行自身监察职能外,还要发挥审计监督、内控监督、工会监督、监事会监督的优势,形成互补机制,扩充企业内部监督系统的功能。如建立联合监督办公机制,办案协调机制等,借助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力量,实现系统内外的能量、信息交换,构建强化国企惩防体系,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笔者认为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下,保障其独立性前提下,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积极发挥更重要的监督职权,联合其他监督力量,切实将权力运行置于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增强监督实效,共同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