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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首次定罪量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07年11月30日

    上海一家物流公司的业务员潘某和谷某收取了另一家公司给的“好处费”,受到公诉机关指控。近日,本市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潘某和谷某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这是上海市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潘某和谷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一家国际货运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这家国际货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据查,潘某先后5次收受“好处费”共计50576.16元;谷某先后6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3566.02元。最初,检方公诉机关对他俩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已经使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遂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选稿: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纪工委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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