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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中介”牵线搭桥也是犯罪
2008年8月15日


  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算不算犯罪?长宁区法院日前判决的一起案件告诉我们:算!高文仲(化名)利用担任领导司机的特殊身份,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奔忙”,为社会腐败现象推波助澜,最终由此惹上官司,被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据悉,这一罪名的案件极为罕见。

  高文仲原是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的驾驶员。2000年8月,受总公司委派,他担任公司下属一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的驾驶员。由于工作关系,高文仲和公司领导关系密切。当时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有些个体经营者为了承接工程自然费尽心机,考虑到领导不容易接触,领导身边的人自然就成了他们的“公关对象”。

  2002年下半年,从事拆房工程的个体经营者张才(化名)通过关系认识了高文仲,几顿酒饭后两人迅速成了“朋友”。当然,醉翁之意不在酒,张要求高文仲帮忙介绍拆房业务。这样,通过高文仲的牵线搭桥,张结识了公司副总经理陈林(化名,国家工作人员,已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

  此后,高文仲多次组织和参与张与陈等人的“工作麻将”,通过这一形式“巧妙”完成了对陈的行贿。高文仲还不忘在陈面前替张“美言”:“这个朋友很上路,是不会忘记陈总的。”他本人自然也从张那里得到了好处费3万余元。之后,陈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承揽了上海一企业的拆房业务。

  去年11月,高文仲在单位纪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犯罪事实。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文仲明知行贿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仍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联络、撮合,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并从中得到好处费,情节严重,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高文仲在被追诉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介绍贿赂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现已退缴违法所得,遂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纪工委  作者:袁玮 梁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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