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代表大会的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七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有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问题,《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80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500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400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代表名额一般为100-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又要控制会议规模,以便讨论决定问题。确定代表名额,必须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