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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四招破解廉租住房实施难题
2008年3月5日 10:34
来源:新民晚报   选稿: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党群工作处

全国政协委员4招破解廉租住房实施难题 强化政府责任健全进出机制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同济大学副校长郑惠强向记者介绍,据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已有77.9%的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仅去年,全国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就达77亿元,超过了历年累计安排资金的总和。

  然而,目前全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还有约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廉租住房的需求量还比较大,今年全国将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所有市县将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廉租住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建设资金不足、运行机制不畅、制度创新不够、相关法规匮乏等。郑惠强在提交本次政协会议的大会发言中支出了破解难题的4大“招数”。

  “招数”一: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土地收益金作为廉租房建设主要资金来源,中央政府不仅要明确地方政府土地收益与廉租房开发建设的最低比例,更要督促落实。同时,逐步扩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范围,制止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做法。并建立土地收益专款专用制度以及公开的监督机制,防止财政投入被截留挪用,确保此类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重要资金。目前全国共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产1300多亿元,且还在不断增加。要努力扩大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对一些在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应设法建立起公积金账户。现行住房公积金是以城市为单位缴存运行,地域间流动性较差。建议打破这种运行模式,让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能够互流互通,以更好发挥资金的效益。

  政府在廉租住房的建设中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运用金融工具、加大金融支持等方式,筹措更多的社会资金。比如,发行有限量的住房建设公债、建立低收入居民购房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引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接纳社会捐助等等,以扩大建设资金的来源。

  “招数”二:强化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

  廉租住房建设,政府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实施项目,年初制定责任状,明确责任部门;年中检查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指导;年末实行目标考核,确保既定目标实现。

  中央政府尤其要严格督察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量、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规定比例。必要时,还应对地方政府用于建设廉租住房的土地作出规定。同时,将廉租住房建设情况指标化,纳入地方政府和相关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中,作为奖励或惩处干部的依据。通过建立严厉的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凸现公共管理与社会保障职能。

  “招数”三:健全廉租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是政府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临时性解困的过渡措施,这就要求承租对象必须是符合条件、且一旦其摆脱贫困,就应及时迁出。因此,有必要研究健全廉租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动态核查制度。对申请者的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等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把好“入口关”,确保国家公共财政真正用于困难家庭;完善申请者情况公示制度。在充分尊重申请者的隐私和尊严的前提下,采用适度公开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予以公示,并在其入住后作定期核查。如发现有虚报、隐瞒或伪造证明等现象以及转租等违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申请或居住廉租住房的资格;建立及时退出机制。制定相关规定和跟踪监管措施,明确合理的退出条件和执行机制,保证租住者的经济条件一旦改善到一定标准,就必须从廉租住房中迁出,让更多的低收入者能够尽早受惠。

  “招数”四: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法律体系

  廉租住房建设只有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法律保障,才能保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效开展。美国等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之所以能有效保障,其原因就是制定了《住宅法案》《住房与城市发展法案》等法律。但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目前仅有中央部委文件或地方管理办法,缺乏法律效力。

  建议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法律,从立法上规定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对骗取保障优惠行为的惩罚等等。各地政府也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地方性廉租住房保障法规,严格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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