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党的十七大专题 > 十七大解读 > 新观点新名词 > 稿件
十七大报告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2007年11月13日 10:35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教授 濮小金  选稿: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党群工作处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报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背景〕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左右,而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

    〔解读〕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这些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本身增值所获得的收益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即国家要采取各种措施,让老百姓运用手中的财富获得更多的收入。这一新词汇昭示了我党“藏富于民”的治国理念,彰显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近年来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很快,而个人工资占GDP的比例,1989年是16%,2003年则下降到12%。从绝对量上看,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70%左右,而财产性收入很少。这一比例不仅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即使与发展中国家比也是比较低的。让群众手里的财富和国家的财富一同增长,民间才有创富的动力,国家才会不断进步,社会才会日益和谐。扩大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使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提升小康生活的质量。

    随着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近两年来,我国群众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虽然基数很小,但是增长速度很快。2005年增幅为19.7%,2006年为26.5%,2007年由于股市和金融市场活跃,群众财产性收入将进一步提高。今后,要使我国群众的财产性收入长期稳定增长,还需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用财产致富,拓宽群众的创富渠道;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制度保证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以解除积极创造财富的后顾之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