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1日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2009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9项,书面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项
(一)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浦东新区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报告。有关准备工作由内司工委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时间安排在4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
(二)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有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牵头,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参加,加强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时间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
(三)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推进情况及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浦东新区世博配套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环境整治、市民素质提高等内容。有关准备工作由城建环保工委牵头,教科文卫工委、人事工委、办公室参加,加强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时间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
(四)听取和评议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关于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全体区人大代表进行评议。重点听取和评议区政府关于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就业、逾期在外过渡的动迁居(农)民安置情况,区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区检察院关于加强法律监督等内容。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牵头,城建环保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参加。与区法院、区检察院联系,由内司工委负责。时间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
(五)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浦东新区实有人口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来沪人员底数、犯罪比例高的原因及对策等内容。有关准备工作由内司工委牵头,人事工委参加,加强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时间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
(六)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设及运作机制情况的报告。有关准备工作由城建环保工委牵头,财经工委参加,加强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时间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
(七)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情况及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浦东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城区的决定》情况的报告。有关准备工作由城建环保工委牵头,其他工委参加,加强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时间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
(八)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推进浦东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农村养老保障、医疗卫生改革发展情况等内容。有关准备工作由财经工委牵头,其他工委参加,加强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时间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
(九)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报告。有关准备工作由教科文卫工委牵头,内司工委、代表工作室参加,加强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时间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
(十)书面审议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情况的报告。有关准备工作由城建环保工委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时间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4项,书面印发报告1项
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2008年决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2008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上述四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书面印发。
上述工作由财经工委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并起草关于浦东新区2008年区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和关于浦东新区2008年区本级决算的决议草案。
三、法律法规等实施情况的检查
检查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情况。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和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交6月份召开的常委会进行听取和审议。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由侨民宗工委牵头,其他工委参加,加强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联系。
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其他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由相应的工委对口联系。
四、其他监督工作
加强对区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促进自主创新等工作的监督。认真开展对解决“厂中村”问题、动迁工作、安居工程等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组织区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工作,对法院开展金融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健全人大信访工作的机制。有关准备工作由相关工委、办公室与“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联系。
列入200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都要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开展调研。对列入2009年常委会专题审议调研计划安排表的议题(见附件),由常委会一名领导负责、相关工委牵头组织,其他常委会领导和工委参与,整合机关力量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之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调研的代表,供审议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