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区县人大之窗 >>正文
黄浦区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开展调研
2007年11月15日 16:00

  地处上海市中心的黄浦区,经济发展迅速,同时劳动争议增幅也快、情况复杂。该区虽然十分重视争议处理工作,于1987年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坚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机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分配方式等日趋多元化,企业劳动争议及其处理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企业劳动争议及其处理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   

  1、案件数量连续攀高。2000年,全区共接受处理案件775件,其中立案受理602件,2007年1-9月全区接受处理案件1187件,立案受理1034件,数量连年快速增多。非公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往往因政策不了解,用工不规范,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不断攀升。2006年非公企业案件占立案受理数的72.4%,其中私营企业为35.3%,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为17.4%,股份制企业为18.9%;今年1-6月上升至79.34%,其中私营企业为37.18%,股份制企业为23.22%,外资及港澳台企业为18.09%。

  2、案件类型不断增多。主要包括企业转制时承诺职工待遇不变引发的争议;外商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裁员引发的争议;女职工解除(终止、协商)劳动关系后发现怀孕日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半劳保)引发的争议;证券公司亏损依法关闭,辞退员工引发的争议;竞业限制条款涉及违约金引发的争议等等。

  3、争议处理难度加大。政策规定不明确、政策滞后、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典型的案例如外劳力政策适用不明确等。同时劳动者提出的请求事项因当事人提供电子邮件、影像资料等新型证据材料,举证采信对仲裁处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仲裁人员压力加重。据统计,黄浦区仲裁员的人均办案1996年为33.22件,2000年为86.11件,2006年为167.6件。今年1-9月,人均办案已达到169.6件,大大超出了市劳动仲裁核定的年人均办案量120件的指导线。同时,由于争议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往往情绪激烈,面对当事人吵闹,仲裁部门缺乏有效措施保证工作秩序,有时人身安全也缺乏保障。

  5、工作机制还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强调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三方代表组成,并明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贯彻三方协同的保障性不够,往往变成了劳动行政部门一家独撑。

  6、硬件条件缺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仲裁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对案件处理经费、人员编制、硬件设施等作出具体的规定,限制了仲裁部门办案发展的需要,随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量的急剧上升,相当程度上增加了办案工作的难度。

  此外,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为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带来了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对办案程序及办案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议成立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仲裁院   

  为提高企业劳动争议的案件办理能力和效率,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设,完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机制,建议将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处理职能分离,将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所需的人员编制、经费安排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编制、行政经费管理分开,实行仲裁机构的实体化运作,尝试成立隶属于仲裁委员会、依法成立的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常设专门机构——仲裁院。对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基本框架设想是:

  1、职责定位。实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处理职能的适当分离,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承担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处理工作。保留劳动争议处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主导职责。

  2、机构定位。劳动争议仲裁院是承担劳动争议处理具体事务的独立性、实体化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具体承办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在行政上归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

  3、经费保障。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费预算、划拨、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按收支两条线原则,仲裁费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劳动仲裁处理机构的经费预算分办案经费、人员经费和专项经费核定编制,办案经费和人员经费与案件处理挂钩,专项经费按实预算。

  4、人员配备。政府、工会、企业组织三方派出专职委员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政府派出的仲裁员按公务员或政府雇员等方式管理,其他派出的仲裁员按等级管理,相关费用由仲裁院负担。仲裁院可根据争议处理的实际需要,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以弥补三方派出的仲裁员数量不足。专职仲裁员的安排原则上按人均年处理案件120件配备。仲裁辅助工作人员由仲裁院聘任,从事具体事务工作,按专职仲裁员2:1配备。

  5、内部设置。仲裁员内部按业务专业化原则设置部门,应当包括综合管理部门、研究部门、调解指导部门;按内容或规模分别设置专业仲裁庭、仲裁管理,以及监督部门组成的综合性专门机构。

  6、制度配套。人员职业化方面:形成聘用考试、培训管理和系统考核制度,职业等级序列,办案补贴制度,书记员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仲裁工作人员监督程序等制度。经费预算管理方面:制订办案经费预算制度,人员经费预算制度,专项经费预算制度,财务独立管理制度,以及收支分轨管理制度。程序规范化方面:建立仲裁庭组成规则,仲裁庭议事裁决规则,案件分类处理规则,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规则,仲裁证据规则,利益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多途径调解规则等等。

 来源: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罗慧嬋 赵多明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