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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以来,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走访听取部分区人大代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归纳整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建议:
一、对十八条第二款的修改建议
“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这个表述,一是含义不清,是三者共同承担,还是其中一、二个承担?二是责任不明,可操作性不强,容易扯皮。三是承担费用的理由没有在《草案说明》中解释。
二、对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建议
1、“景观灯光设施设置后三十日内”,修改为:景观灯光设施设置前三十日,设置单位应当将景观灯光设置情况书面告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因为,一旦新设置的景观灯光不符合技术要求,再进行整改、调整或者拆除,会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2、“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灯光设施设置规范的,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为,景观灯光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和设置要求,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和掌握,而城管执法机构不了解其具体内容,也没有这方面的人才和技术。
三、对二十条的修改建议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和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和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因为,一旦碰到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设施设置人为个人的,城管执法机构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无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2、第二款: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原条例规定的处罚额是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各区城管大队经过几年的执法,真正罚款达到3万元的案例较少,大多在5000元至2万元。
四、对二十四条的修改建议
第四款:“对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为,在几年的执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张贴、涂写者均为外来人员,一旦被城管队员抓获后,身上的现金不会超过50元,他们有的也确实不知道老板是谁。该处罚条款的处罚金额太高,城管大队又没有其他的强制权,无操作性。
五、对二十五条的修改建议
1、”对堆放物品的,可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这种行为的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达到四十倍。
2、“城管执法机构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其中属非法物品的,予以没收。”将“暂扣”修改为”“收缴”,统一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因为,物品的种类很多?物品的特性不一样?有的物品,城管执法机构不具备认定资格,只有相关管理部门才有认定资格。
六、对二十七条第二款的修改建议
“并可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对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因为1、有些运输卡车属于私人,尤其是外地来沪的卡车;2、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起点太高,如果没有交警的配合,城管队员难以操作。
七、对四十四条第五款的修改建议
“未按照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删除对拥有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为,这有”一事二罚”之嫌。
八、对四十五条的修改建议
“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发案率较低,所以没有必要将罚款额提高四十倍。
九、对五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违反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为处罚金额起点高,城管队员难以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