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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赴银川市人大学习考察
2008年11月24日 11:00

  10月7日,金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跃俊率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和办公室有关同志一行11人,赴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就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情况进行学习考察。银川市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首府,也是宁夏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下辖3区2县1市,总面积9527平方公里,人口为145万。在银川市考察期间,得到了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的热情接待,双方就如何强化司法监督进行了热烈地讨论。银川市人大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颁布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强化司法监督,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进程。考察组的同志认为,这次学习考察,达到了交流工作、开拓思路的预期目的。

  一、银川市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的主要做法

  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银川市人大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积极探索监督新路子,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文明司法。

  (一)善于借脑,提高监督水平

  在监督工作中他们认为,要搞好监督工作,除了不断提高人大自身的业务能力,依法履行好职责,创造性地发挥作用外,还需要通过聚集社会各种知识、智力资源,建立以咨询委员会等形式出现的“智囊库”、“外脑群”,改变人大监督法律知识不足的现象。他们成立了市人大内司委监督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了20余名在法律、经济、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中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为咨询委员会成员,并组织他们多次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为人大常委会科学监督提供决策参谋、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从而提高了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的水平。

  (二)把握重点,精选监督议题

  在对司法监督工作中,他们着眼全局,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精选议题,使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市委的中心工作合拍,与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合力,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合心。如2007年他们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司法公正出发,紧紧围绕市委在全市政法系统中开展的“优化司法环境年”活动,年内基本解决打官司难、司法公正、执行难、司法效率、司法机关服务态度等5个方面的问题安排议题,先后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银川市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两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情况进行了调研,对银川市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精心准备,科学制定方案

  要做好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查研究,首先要制定好方案。他们在制定方案时,一是注意检查方案的针对性。对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对检查、视察、调研的目的、内容、重点和参加人员,检查的步骤与方法都做到周密考虑,合理安排;对检查方案的每个阶段进行认真分析推敲,切实做到周密细致、精心策划。二是注意人员的结构配置。检查组成员注重了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业人士的合理搭配。

  (四)改进方式,创新监督模式

  组织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不论是工作监督还是法律监督,要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力、言中要害,都离不开深入实际调查了解,这是搞好人大监督的基础工作。在2007年的监督工作中,他们开创了依据监督法的有关程序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新模式,采取了以下三种监督方法。一是通过《银川市晚报》和银川市电视台发布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对市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意见和建议,并委托各县、区(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发放了市两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满意度调查表,向社会广泛征求对市两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直接深入到各县、区(市)基层,采用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三是邀请调研、检查的法律专家,查阅公检法三机关的有关案卷。经过深入、广泛、细致地调查研究,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充分了解了司法机关执法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写出了有分析、有建议、有见解、有深度、有质量的调研和执法检查报告,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供了翔实的资料,使审议更有针对性。

  (五)强化督办,增强监督实效

  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他们强化监督反馈机制,促成问题的解决。一是敢于督办。敢于面对面的提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二是善于督办。要提高监督的效果,必须既讲原则,又讲方法,注意抓住问题的本质和根源。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既要有治标之举,也要有治本之策,这样才能真正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三是强化督办。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才能真正取信于民。通过积极有效的监督,增强了司法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密切配合人大工作的主动性,促进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市委的肯定和司法机关的好评。

  二、几点启示

  开展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做好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给了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一)依法加强监督,把握六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依法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最本质特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强化人大监督职责的根本保证。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就是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贯穿到人大监督工作中去。人大的司法监督,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受党的领导,有效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要严格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开展司法监督;另一方面,对司法工作开展监督时要向党委进行汇报,以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保证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正确处理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是因为它们都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前提下独立行使职权的。因此,人大与司法机关虽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也不是平衡对等关系,而是立法与执法、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既独立行使职权,又须接受人大监督,正是保障公正司法的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在监督工作中不能代替行使司法机关职权。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及监督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力,但在具体工作中应尽力避免监督权代替司法权。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努力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缺少其中任何一方,就不可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有机整体。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的主体,“一府两院”作为监督的客体,都是这个有机整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必要的制约和支持,与“一府两院”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形成一种和谐稳固的权力运行机制,以确保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因此,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要互相理解,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把监督寓于支持之中,才能使各自开展的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四要处理好监督人与监督事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对案件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是一致的,要克服注重对事监督,忽略对人监督现象,积极探索处理二者关系的新途径、新方法,把司法监督与人事任免有效结合起来,加强人大司法监督,以增强司法监督的效果。

  五要处理好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关系。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要抓典型案件,要督促司法机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执法责任制、廉政责任制等,以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六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人大监督中无法对司法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行为都能及时监督到位,关键要形成一种监督的氛围,让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有所忌惮,不超越法律的框架。要形成这种监督氛围,人大监督必须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互相结合,只有综合运用这些监督方式,并做到优势互补,形成整体监督合力,才能使权力得以合法运用,促进民主法治化进程。

  (二)坚持科学监督,掌握五个原则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和落实好科学发展观,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解决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开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新局面。要在司法监督工作的理念上、思路上、方式上都有所突破,切实做到科学监督,必须牢固树立并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一是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要把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的案件作为监督的重点。

  二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有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坚持按法律办事,监督才会有好的效果。

  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个案监督不是个人监督,不能搞个人说了算,而是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四是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人大实施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一般应当在司法机关形成决定、判决、裁定之后进行。

  五是坚持不直接处理的原则。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及时地转交司法机关办理,并且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

  (三)监督贴近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方针和举措,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工作应该要贴近群众,贴近民生、贴近实际,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帮助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为。司法监督工作要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公正、社会治安、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等热点难点问题,并将之作为监督重点,积极开展监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四)注重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听取审议“两院”专题报告。听取审议“两院”的有关工作,是人大常委会最基本的监督手段。要围绕全区工作的中心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题工作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对司法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是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研。执法检查和调研是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有效形式。每年年初在制定工作要点和计划时,都要根据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选择司法机关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列入年度执法检查和调研的重点内容。

  三是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加大个案监督力度。要注重对司法不公、久诉不息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以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是运用一些刚性监督手段来强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对一些涉及司法机关的,反映较强的违法、渎职、腐败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以及一些藐视法律,轻视人大监督的典型人和事,可由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法院和检察院的质询案,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并要求司法机关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作出答复,再根据调查和质询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以促使司法机关重视人大监督,加强队伍管理,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五是依法撤职或罢免违法的司法干警的职务。《监督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这些法定手段,及时对经调查属实的违法司法干警进行撤职或罢免,以强化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端正司法作风,积极为民服务。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人大要成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人大队伍的自身建设至关重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也是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加大人大干部的交流力度,让人大干部有奔头、有更广阔的做事舞台。要注意吸纳懂法律、懂市场经济、熟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复合型人才到人大来,使人大工作人员成为专业型人才、法律型人才,成为司法监督工作的内行和专家,以全面提高依法监督、科学监督的水平。

 来源:金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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