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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位市民获任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3月31日 11:19
 

  3月28日,经区人民法院院长郑永鹤提名,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50位市民获任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约束法官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司法公正,具有良好效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任命的50名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社会阶层,包含不同的年龄层次,充分体现了“人民性”。他们当中有居委干部、公司员工、退休人员、教师,还有社会待业人员。

  据悉, 50名人民陪审员将于5月1日后正式走上工作岗位,开始他们为期5年的“兼职”生涯。



 
   来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周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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