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区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的专题汇报,了解目前劳动力市场用工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用人单位不能依法规范地制作考勤及工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出勤及发放工资情况作详细的记录,而我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些企业没有对职工的工作以及工资发放情况作记录,导致劳动者为工资等问题与单位发生纠纷。如在一案件中,原告封某诉被告某环卫所工资案,由于该所没有记载劳动者的工作情况,也没有随工资发放工资清单,使得双方在诉讼中各执一词,使法院难以确认劳动者具体的工资数额,最后只能根据证据规则,由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用人单位随意变更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法为保障劳动者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对企业工作时间均有严格的规定,但有些企业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宣布本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随意安排劳动者晚上工作,甚至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如在一案件中,陈某诉上海贝塔斯曼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加班工资纠纷案,这类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做法,就是较典型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3、非正规就业组织的法律地位亟待明确。自1996年始,我市为贯彻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设立了非正规就业组织,以解决协保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但由于这些组织从事一些公益性劳动岗位,如保洁、保绿、保养、保安工作等,往往没有经工商登记,从而难以确定其诉讼主体。在徐某诉某物业管理公司加班工资案中,原告为上海天平公益服务社(非正规就业组织)劳务输出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协保人员,被告安排原告加班,而未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发生争议。而对非正规就业组织某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是否使用劳动法,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4、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容易混淆。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9月5日起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也纳入法院审理范围。我区的事业单位相对较多,市人事局又在我辖区内,人事争议的内容新,情况复杂。2004年我区法院受理人事争议18件,今年上半年已受理了9件。目前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甚少,有些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的合同纠纷,属劳动争议还是人事聘用纠纷较难区分,使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难以各司其职。
二、有关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执政为民理念。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矛盾比较尖锐,情绪容易激动,各相关单位要在方便群众,处处为群众切身利益着想方面下功夫。如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劳动者多运用法律规定的先于执行方式,给予困难群众基本的生活保障,对工伤或残疾的劳动者,除了要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外,还要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方便,使他们感受到法律既严肃又温暖。
2、要多做调节和解工作。劳动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当事人能和解,对社会稳定和谐均又积极的作用。通过审理劳动争议。要将审判工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化解劳资双方矛盾,促进安定团结。所以,多做、做好调节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审判中,法院要总结调解经验,争取多调少判,减少讼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减少劳资双方的冲突。
3、法院、劳动仲裁部门、监察部门、社保中心以及工会要继续加强联系。法院对仲裁裁决、判决案件结果应及时沟通,对企业违法用工损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向劳动检查大队通报。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典型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加强法院与区总工会的联系,及时掌握工会参与企业与劳动者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和监督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和力量。
4、要加强对劳动用工单位人事干部的培训。企业用工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经营状况的好坏。可以考虑将企业用工管理引入工商行政部门对企业管理中,在企业每年年检时建立规范用工考核制度,对违规用工的企业实行黄牌警告或限期停业整顿。
5、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要使企业能够较快的发展,需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这些都离不开劳动监察部门平时的监管。据了解,目前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力、物力尚不充分,平时只能根据举报查处违规企业,还不能主动出击检查各大小企业的用工问题,所以需要加强这些部门的人员配备和物资装备,将企业的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