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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06年4月13日通过)

  第一条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上海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本市各文艺家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市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上海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文化力量,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努力创作,合法从业,依法维权,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致力于营造促进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上海市文联引导团体会员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

  上海市文联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文艺家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艺术规律,为党和国家制定文艺政策、法规、规划建言献策;密切联系文艺家,凝聚文艺人才,倡导德艺双馨,开展自律管理,提高文艺工作者的综合素养;推动文艺创作,组织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跃文艺评论,向政府和社会举荐优秀文艺作品和文艺人才;积极表达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正当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社会各界和各地文联的联络,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实现祖国统一、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上海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文艺家协会为上海市文联团体会员。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一定规模的文艺社团在提出申请并经上海市文联主席团批准后,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上海市文联章程,执行上海市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上海市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上海市文联活动及对上海市文联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六条  上海市文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上海市文联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七条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并由上海市文联组织协商后产生。

  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委员由主席团和各团体会员经民主协商程序,按名额及需要推举候选人,提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召集。

  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  上海市文联主席团由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

  上海市文联各团体会员一般应有代表参加主席团。各团体会员中担任文联主席团成员的代表,如因换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代表该团体会员后,其主席团成员职务,由该团体会员新产生的代表按相关程序替补。

  主席团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条  上海市文联经费来源:

  1、财政拔款;

  2、会费;

  3、捐赠和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上海市文联及直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按规定实行审计。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联的英语全称是“SHANGHAI FEDERATION OF LIT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FLAC”。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归上海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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