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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联注重维权实践

  著作权法是一项以保护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制度。近年来上海文联维权部门依法开展保护文艺家著作权的工作,受到了广大文艺家的欢迎。

  但是,作品的使用、著作权的行使,又要涉及传播者、享受者等各个方面,关系到文化的传播和繁荣发展,事关社会公众。正因如此,如何在维权实践中处理好社会公益和作者权益的矛盾,平衡两者利益一直是文联在维权实践中努力探索的问题和力求达到的标准。近日,我们处理的一起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就是一次较好的实践。

  不久前,摄影家协会会员左先生到文联权益处反映:上海一家知名刊物刊登了一篇介绍建国初上海电机厂创业和发展历程的文章,文章配发了若干幅当时工厂生产等情况的照片。而在刊物使用这些照片时既没有告知和征得照片作者左先生本人同意,也没有署名和支付稿酬。

  这起投诉,从保护著作权层面来看,应该说侵权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也看到,由于这些照片内容及使用情况的特殊性,使得这一侵权纠纷变得有些复杂。我们了解到,这些照片是在该刊物一篇介绍我国电机工业发展历史的文章中配发的。提供照片的,恰恰是该作者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而单位之所以提供这些照片,其目的也是为了生动再现当年中国电机工业发展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宝贵时刻,用照片来揭示共和国电机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的光辉足迹。这些内容及从中表现出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精神面貌,在任何时候都是我国社会不断前进的重要社会精神财富,理应为社会共享。照片作者作为该单位的职业摄影师,利用专业技术拍摄了这些珍贵的历史照片,可以说也正是单位给他提供了必要的拍摄条件。在了解到这些情况以后,文联维权部门从解决问题、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目的出发,与摄影家协会一起,与杂志社取得了联系。杂志社相关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也十分重视,立即与提供该照片的厂方核实了相关情况。厂方知道此事后也高度重视,作为上海电机厂老领导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汪耕同志还亲自过问,希望妥善解决此事。

  在调解中我们首先向杂志社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该摄影作品作为职务作品来对待,在过了两年的单位优先使用权期限以后,其职务作品的性质也转化为一般作品的性质,任何使用该作品的行为都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所以作为杂志社理应在使用照片前征得权利人得同意并为其署名和支付相应的稿酬。同时我们又对照片作者作了大量的工作,希望他处理好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经过文联维权部门与当事诸方的反复沟通协调,当事人们均以大局为重,表示愿作让步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作者降低了维权要求,对方则向作者表示了诚挚的道歉。

  我们在这次维权实践中感到,知识产权的行使同样应有利于社会文化的进步。妥善处理好社会公益和作者权益的关系在本案中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是尊重老摄影家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支持历史文化的延续和发展。

  

 来源:权益处 著作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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