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中新网)
如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意识到,如果不立遗嘱,子女很可能为了争家产打破头。然而,遗嘱怎么立?去哪立?多种形式的遗嘱有何区别?这些问题却难倒很多老人。
今天,上海市公证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于今年10月开展“老年人免费保管遗嘱和办理遗嘱公证”公益服务月活动,在全市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免费遗嘱保管的活动。
本次活动的开展时间为今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其中,于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申请人可向全市任一家公证机构申请预约办理免费遗嘱保管;于193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申请人可向全市任一家公证机构申请预约办理免费遗嘱公证。考虑到各公证处的实际接待能力,为给前来办理的老人提供优质服务,本次活动需要预约办理,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有关事务。若申请人因故在约定时间不能前来办理,应重新预约。其中,保管遗嘱的形式限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机构对于免费遗嘱类业务不提供上门服务。
免费活动只持续不到1个月,是不是越早去办理越好?为避免老人一窝蜂赶到公证处预约办理,上海市公证协会承诺:只要在服务月期间预约登记,公证处都将确保每位申请者得到有效服务,希望申请人合理安排时间,依法、有序地提出申请。协会还将提醒老年人,希望在办理遗嘱公证前,认真思考,不要受外界的影响,自觉自愿地通过遗嘱公证,处分自己的财产。
据了解,上海市公证行业早在2007年就建立“公证遗嘱库”,现有遗嘱8万余条,为了更大发挥公证遗嘱的作用,让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协会向社会提供遗嘱查询服务,根据《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遗嘱对外查询办法》规定,申请人办理的公证遗嘱和保管遗嘱都将进入这个“遗嘱库”,凡立遗嘱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和其他相关人都可通过遗嘱库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保证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利益得以充分实现。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两种继承遗产的方式。遗嘱是立遗嘱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其中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优于其他遗嘱形式。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保管遗嘱业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鼓励包括公证处在内的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公证遗嘱九问】
■什么是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在公证员面前做出在自己去世后如何处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公证证明予以合法性确认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利于遗嘱的保管和执行。
■办理公证遗嘱需具备什么条件?准备何种材料?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处分的财产应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且财产分配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办理遗嘱应提供下列材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股票、存款证明等);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立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证明;公证员需要的其他材料。
■可否对租赁房及去世以后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办理遗嘱公证?
不可以。租赁房的产权属于国家,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无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该租赁房进行处分。丧葬费、抚恤金等都属于死亡后单位或者政府部门支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产,专门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或者家属的精神抚慰,不具有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也不能对此类财产办理遗嘱公证。
■患有老年痴呆、精神疾病的人可否办理遗嘱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若因患病而导致行为能力的丧失或者受限,则不能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遗嘱公证?
不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申办遗嘱等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遗嘱公证不能委托办理。
■公证遗嘱是否可排除需要依靠立遗嘱人抚养照顾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的继承权?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若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则在遗嘱中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经公证以后可否撤销、变更或重新设立?
可以。遗嘱订立后,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撤销或重新设立遗嘱,这是立遗嘱人的权利。但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程序,即应当至公证机构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或者重新办理新的遗嘱公证。
■代书遗嘱、自书遗嘱等其他形式遗嘱可否撤销公证遗嘱?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可否排除受益人的配偶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该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可以在公证遗嘱中明确财产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王凤梅钱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