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一把手”解读《决定》
2014年11月18日 15:54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在《人民日报》上刊发文章,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不同的视角作出解读。

  11月14日,周强在《人民日报》发文指出,《决定》首次提出“严格司法”这一关键词,并认为“严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对司法机关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昨天,曹建明也撰文指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核心,就是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是解决司法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

  周强

  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周强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题为《推进严格司法》一文,包括“深刻认识推进严格司法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推进严格司法的各项任务”和“全面落实推进严格司法的工作要求”三个部分。

  在谈到社会关注的冤假错案时,周强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一些公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由于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或者起诉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使审判机关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周强说:“如果强行下判,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当事人往往被超期羁押,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难以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刑事司法公正。周强认为,必须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而《决定》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周强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审判为中心,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

  《决定》规定:“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周强指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坚持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不搞非法证据,不搞虚假证据,不认定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用严密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不仅重视收集和采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且重视收集和采信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仅要坚持有罪则判,而且要坚持疑罪从无。

  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是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场所。周强认为,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确保案件证据展示、质证、认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诉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讲解在法庭,等等。

  错案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倒查程序

  周强在文章中说:“推进严格司法,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两项工作机制,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受客观条件和主观能力所限,发生错案难以完全避免”,周强说:“关键是要敢于面对错案,及时查清造成错案的原因,从错案中汲取经验教训,并用严格的制度防范错案。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一是建立错案倒查制度,二是建立错案问责制度。”

  周强说,倒查就是在错案发生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启动倒查程序,实事求是地分析错案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认定错案的性质和错案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为错案追究提供依据。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错案,周强说,还要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责就是在查明错案原因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枉法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不负责任将死刑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办成错案的,错案发生后拖延不纠造成损失扩大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情节恶劣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曹建明

  约束司法权,对司法腐败“零容忍”

  须从源头上防止司法“腐败中介”

  曹建明昨天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文章,认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核心就是规范约束司法权”。

  曹建明的文章分六个部分,包括:“深刻认识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和“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坚决惩治司法腐败”。

  司法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体现司法形象,影响司法公正。司法人员任何不当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从而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正因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作出严格限制,严禁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私下会见,要求避免参加任何与司法公正有冲突的活动。

  针对上述现象,《决定》充分吸收相关司法实践经验,明确要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强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曹建明指出,这一规定对司法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划出了底线,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人员的公正形象,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也为司法人员建立起一道有效屏障。

  《决定》提出要规范司法人员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很有针对性。实践中,一些中介组织人员与司法人员相勾结,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提供虚假鉴定和证明材料,制造虚假诉讼、虚假拍卖,充当“腐败中介”,必须从源头上予以规范。

  对司法领域腐败问题零容忍

  司法作风反映和体现着党的作风,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决定》着眼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对司法作风建设作出新的部署,为建设过硬司法队伍提供了重要遵循。

  《决定》鲜明提出: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

  曹建明认为,这“三个坚决”,一针见血指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切中了司法不正之风的要害。各级司法机关要始终紧紧盯住自身的问题不放,努力根除司法作风的顽瘴痼疾,以改进作风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决定》响亮提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曹建明说,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反对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廉洁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司法机关是国家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营血卫气、祛邪扶正、保证社会肌体健康的重要力量。

  司法领域的腐败不仅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廉洁,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公信,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党和国家的信心,最终影响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必须零容忍,如果掉以轻心,就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不负责任,就是失职甚至渎职!各级司法机关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决定》提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曹建明认为,这是我们国家法治史上最严格的法律从业人员惩戒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对法治工作队伍一贯的从严要求,也体现出法律职业的严肃性和神圣性。法律职业以追求和维护公平正义为使命,法律从业人员必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带头遵纪守法,坚守职业良知。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有理由相信我们能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