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篇
2015年12月2日 12:17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饮食的要求也从“吃得饱、吃得安全”演变到“吃出健康”。这时候,简单的一日三餐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对健康的追求,老年人要补钙、妇女要补血、儿童要补锌……各种各样的保健食品由此走入寻常百姓家。

  《食品安全法》修订后,有关保健食品的专门规定由原先的1条增至13条,并将保健食品划归为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从注册管理、生产管理、市场监督、广告管理以及违法处罚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那么,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需要遵循哪些规定,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又要注意什么呢?

  一、保健食品上市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依法注册、备案

  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保健食品管理上有不少突破性的举措。例如设立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做出的另一个重大调整是明确保健食品的申报采用注册和备案“双轨制”管理,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注册人或者备案人须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比注册制,备案制更快捷,对文件要求也有所精简,会给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带来重大影响,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

  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新原料纳入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按照规定的用量、声称的对应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2、提交相关材料

  尽管备案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程序,更利于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说是个重大利好,但是流程的简化并不意味着门槛的减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没有降低,甚至更加严格。同时,备案制也更加强调了企业对报资料和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的责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评价、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也需要提交: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产品安全性证明资料、保健功能证明资料

  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需要遵守哪些规范?

  消费者食用保健食品的本意是增强身体素质,或者将其作为治疗疾病的辅助产品。假如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出了问题,反而会损害身体健康。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保健食品是食品,所以法律里对食品的所有规定,包括“法律责任”的规定都适用于保健食品。同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把保健食品列为特殊食品,实行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而且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另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要求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要求组织生产;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正因保健食品有功能性,常有一些不法企业将把保健食品当药品售卖,并大肆宣扬其具有治疗作用,或者普通食品虚假夸大宣传冒充保健食品售卖。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自查,坚决杜绝这类行为。

  三、制作保健食品的包装和广告需要注意什么?

  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已是三令五申,但仍有不少消费者因不法商家的虚假宣传而上当受骗。虚假宣传也是近几年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的最主要因素。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北京市有关保健食品的投诉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投诉总数的近三成。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列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重点。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还需要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此外,保健食品的广告也需要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怎么办?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以预防和风险控制为主,国家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新法中特别规定,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会被纳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一定要主动承担起责任,快速做出反应,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事故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进行清洗消毒;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生产者应依法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保健食品企业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所有规定,包括“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都适用于保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未进行处置、报告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们需要还明确一点——保健食品是食品。所以法律里对食品的所有规定,包括“法律责任”的规定都适用于保健食品,保健食品须达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标准,否则将被依法问责。

  另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部门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总之,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保健食品的严格管理,有利于整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也有利于消费者科学选择、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对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应当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自身“保健”。对于消费者来说,需要做的就是在选购保健食品时擦亮眼睛,认清标识,不盲目听信宣传,将健康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