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初衷就是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据媒体报道,2015年上半年北京市受理食品类投诉数量为754件,与去年同期342件相比增加了一倍多。这组数字背后,不仅是更加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维权意识的提高。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应该学会运用这一维权利器,保护自己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1、民事赔偿优先
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食品安全法》就是消费者维权的最有力武器。假如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将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的追责和惩处。为了体现了立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损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等,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了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后,很可能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所以,为了把消费者应得的赔偿落到实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让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2、首负责任制与惩罚性赔偿
很多时候,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消费者并没有采取维权措施,是认为维权是一笔赔本的买卖。试想,假如自己花几十元买到了变质的食品,商场和食品厂家都不承认过失,互相“踢皮球”,问题久久得不到解决,自己还耽误了大量时间,得不偿失。不少想维权的人都会因此打消念头。
不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措施,使得上述维权难的现象成为历史。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而无论是哪一方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都须履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完成对消费者的赔付后,食品生产者或食品经营者之间再进行责任划分,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网络购买食品也同样适用这一原则。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无法提供网店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话,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消费者花几十元购买了不合格食品,在维权过程中东奔西走,花费可能远远超过几十元。这时候惩罚性赔偿措施就很有必要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还明确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其中,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须直接赔付一千元。不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在这一范围。
3、民事连带责任
通常,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只是一方的责任。在食品的生产流通中可能存在诸多漏洞。如果只追究其中主要责任方的责任,而不追求其他环节的责任,其他责任方不免会产生侥幸心理,给食品安全带来长远的隐患。
所以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引导企业更加自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了在流通中各个环节参与者的民事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明知食品生产者有违法行为,但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需要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为什么要举报?
《食品安全法》鼓励每位消费者做自己的食品安全卫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重点鼓励行业内部人士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只有每个人都认真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才能集中全社会的力量,实现真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请相信,您的举报对维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举报还有奖励!
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举报有奖励,也不清楚奖金标准,有人还会担心政府兑奖不积极,得不到应得的奖金。实际上,消费者举报会大大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已经写入《食品安全法》。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积极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并且正在简化兑奖程序,畅通兑付渠道,积极兑现奖金。
举报方式有哪些?
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既是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预防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能得到奖励,何乐而不为呢?不过,要有效维权还需要掌握正确的途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实践当中,很多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网站、微信、微博都可以接受举报。如果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直接拨打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也可以在微博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还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微信和私信。
举报之后,问题真的能得到解决么?
过去,信息技术尚不发达,消费者的举报渠道很单一。得益于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的发展,举报渠道被拓宽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反馈效率也大大提升。消费者完全不用担心自己的举报会石沉大海,因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有关部门核实、处理举报投诉的责任与义务。
监管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这样一来,消费者就不必担心有关部门把问题推来推去,同时在解决问题的时间上也有了保障。
有哪些措施可以保护举报者?
人们维权之路上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担心打击报复。
由于熟知内情,真正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人大都是食品企业内部人员,而非一般消费者。举报后很可能导致企业被处罚甚至被关停,举报人担心因此遭到报复,心理压力很大。这些都是人之常情。不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可以为举报人扫清后顾之忧。
新法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无论是在举报期间还是领奖期间,都应当严守保密纪律,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举报自己所在企业的举报人,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捍卫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消费者一方面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另一方面,也需要擦亮眼睛,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对于不熟悉、不了解的食品安全信息,应该在心里多打一个问号,做到不轻信、不盲从。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自身消费安全的同时,杜绝谣言和虚假信息的继续传播,构建“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格局,共同为食品安全这座大厦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