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生育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较此前增加了8天。98天产假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假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昨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明确,30天晚育假与98天产假不冲突。
这也就意味着,在今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晚育妇女,可以享受到128天的产假,而剖腹产等符合难产条件的妇女可以再增加15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今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一规定将女职工的产假从90天增加到了98天。按照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产假外,还享有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这让不少市民疑惑,新增的8天产假与30天晚育假是否可叠加?
昨天,“上海_12333”微博明确解释:“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产假是产假,晚育假是晚育假,两者享受条件不同,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晚育假。”这也意味着,今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到128天假期,享受晚育假的条件包括:必须是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而对于剖腹产等符合难产条件的女职工,则可以享受到143天的假期。
但是,对于目前上海规定的3天晚育护理假是否也可以延长的疑问,“上海_12333”回复称暂时没有增加。
不少市民还关心,之前产假是90天时,晚育女职工生育保险按4个月发放,那么产假增加到98天后,生育保险金是否也会相应增加8天?
“上海_12333”表示,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作了调整,目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将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研究修订完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