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育保险办法将带来利好 三大亮点利于上海女性
2013年2月26日 14:38

  据《新闻晨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一经发表便引起极大关注,很多女性读者来电咨询上海现有生育政策与《征求意见稿》的不同之处,尤其想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和标准上的差别。为此,本报昨天特别邀请了劳动法专家,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陆胤律师进行解读。

  “上海自2001年起颁布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之后几经修改,目前适用范围已经覆盖至上海郊县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陆胤解读说,上海现有生育保险办法适用范围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规定也基本相同,但在生育保险待遇和标准上有较大差别,上海生育女性或可从《生育保险办法》中得益。

  三大亮点利于上海女性

  孕期有望享生育保险

  上海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显然两者含义不尽相同。上海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主要是指生育的医疗费用,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指的是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此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扩大了。

  “从医学角度,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应该属于生育医疗费范畴,将这部分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政策范围,有利于生育女性权益保护,合情、合理、合法。”陆胤认为。

  外来妇女返乡就医不受限

  上海现有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女性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中生产、流产等,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与现有政策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陆胤解释,上海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通常仅限在上海地区,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实际上已经扩展为全国范围,这样,《征求意见稿》实施的话,在上海工作缴费的女性回老家进行生育医疗,将不受上海规定的医疗机构的限制,在全国各地的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急诊、抢救,同样可以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并且,随着协议医疗机构的扩大,完全可以实现全国医疗机构的联网,并大力改善了生育女性的保障。”陆胤指出。

  无需再垫付生育医疗费

  “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女性生育后,必须到指定的机构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这势必出现自己先垫付生育医疗费而后报销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女性生育就医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陆胤认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生育女性无需再为结算医疗费而奔波于相关机构,体现了政府和相关部门服务的人性化。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