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玉红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玉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王玉红,女,1964年出生,北京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7时许,王玉红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九龙山家园3号楼下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印有宣扬“法轮功”的人民币150张、卡片8张、书籍10本、U盘2个、TF存储卡1张。后从王玉红住处起获宣扬“法轮功”的书刊209册、光盘48张、宣传画45张、手写经文4本、录音带10盘、录像带1盒、印章1枚以及笔记本电脑4台、打印机1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红无视国法,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王玉红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