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朱迪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前,2018年3月14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朱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迪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朱迪,女,1962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家住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迪于2012年5月左右开始接触并信奉“全能神”邪教。因从事宣传“全能神”邪教活动,于2014年3月、2016年7月被公安机关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之后,朱迪仍不悔改,继续向余某、李某某、黄某、金陵社区、上湾社区等人或单位发送有关“全能神”邪教的书籍、光盘等宣传资料,并通过微信、QQ、手机短信方式向张某某、罗某等不特定人发送有关“全能神”邪教的信息1万2千余条,还多次向未成年人宣传“全能神”邪教。
2017年6月,公安机关依法对朱迪的住所进行搜查,经对查获的有关电脑、书籍、光盘、文本等资料进行甄别,认定这些资料均属于“全能神”邪教组织发放的宣传资料,歌谱、手写稿以及发送的微信、QQ信息、短信等均是鼓吹、宣传“全能神”邪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迪向多人传播“全能神”书刊、DVD光盘等邪教资料,利用手机或电脑向多人发送短信、微信、QQ信息宣扬邪教,数量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朱迪多次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应当从重处罚;曾因宣扬邪教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积极从事宣扬邪教活动,在一审判决前仍执迷不悟,毫无悔罪表现,可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第十二项规定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第三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