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祖超、刘瑞宇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分别为3000元、4000元。
祖超,男,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刘瑞宇,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祖超、刘瑞宇夫妻俩为宣传邪教,在浙江省慈溪市打工期间,通过非法从境外网站下载“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并打印装订成册的方式,先后共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刊物100余册,在当地一些居民区散发。
2017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祖超、刘瑞宇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城东新村西区142号楼,向该楼各层住户散发上述“法轮功”邪教宣传刊物10余册,因被人发现而逃离现场;7月底至8月期间,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城东新村,向该小区88号、68号、71号、72号、73号共五幢楼的楼道信报箱内投发上述“法轮功”邪教宣传刊物70余册;8月6日晚上,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星光社区星光家园2期,向该小区266-269号共四幢楼的各层住户散发上述“法轮功”邪教宣传刊物30余册。
同年9月7日,被告人祖超、刘瑞宇被抓获归案。民警依法对该其在慈溪的临时宿舍进行搜查,并扣押了台式电脑1台、喷墨彩色打印机1台、U盘1只、塑料袋自封袋44只等作案工具及“法轮功”邪教相关书籍、刊物、光盘、照片等物品若干。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被告人祖超、刘瑞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祖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刘瑞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