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对林巧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做出判决,依法判处林巧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
林巧娥,女,195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案发前住广东四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巧娥于1998年开始练习、传播“法轮功”,曾因传播邪教“法轮功”于2016年4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林巧娥去到四会市某街道散发“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资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现场搜获提取到“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单9张及疑似邪教组织宣传资料若干份,且当晚在被告人林巧娥的住处搜获各类“法轮功”宣传资料367份。经肇庆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搜获的93本宣传书籍、266张宣传单张及9个光盘均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资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巧娥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林巧娥曾因从事邪教活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应予严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