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单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蒋立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田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单珊,女,199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6年11月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
蒋立宇,女,1991年2月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
田丰,女,1968年6月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大学本科文化。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单珊、蒋立宇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麻峪村菜市场后门附近,张贴“法轮功”传单,被群众发现并及时向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立即行动将单珊、蒋立宇、田丰三人抓获,当场从单珊、蒋立宇共同居住地及随身背包中起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品,标语、宣传册、书籍253本/(张),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1680张,电脑3台,手机6部,翻墙软件光盘、U盘等42个,其他“法轮功”宣传品86个,均予以没收。经查,被告人田丰使用手机自动播放软件向有规律号段拨打电话共计1170次。法院认为,被告人单珊、蒋立宇、田丰系利用货币及通讯信息网络为载体宣扬邪教,三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五条第(四)项之有关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