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起步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由欧美发达国家引入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由于我国立法尤其是医学科学立法的落后以及思想上的认识偏差,导致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法治进程十分缓慢,这与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工作实际状况形成了巨大的差距。正确认识我国的人体器官捐赠移植工作现状,梳理法治进程,有利于加深社会各界对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法治现状的理解。
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就已经拉开了序幕。我国器官移植奠基者——同济医科大学(原武汉医学院)裘法祖教授最早开展了器官移植的动物实验。1960年,吴阶平院士进行了我国首例尸体供肾肾移植手术。1972年中山医学院梅骅教授开展了我国首例活体供肾肾移植手术。1977年上海瑞金医院林言箴教授开展了我国也是亚洲第一例肝脏移植手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到本世纪初,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日渐纯熟。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大国。
我国早期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器官几乎全部来自于死囚犯的器官捐献,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意愿非常低,由此导致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立法非常滞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允许医疗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同时明确了器官捐献者或者家人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签署捐献文书,医疗系统应当对捐献供体来源向卫生部门报备。但该规定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且不符合全球法律医学伦理准则,为此,我国被多个国际组织列为器官来源不明国家。某些敌对势力趁机大肆造谣,夸大事实来攻击我国正常的人体器官移植医疗工作;“非法拘禁”、“活摘器官”种种耸人听闻的事件被捏造出来,意图证实中国政府侵犯人权。器官移植工作也成为了社会关注且及其敏感的话题之一,为破解这个复杂的社会、法律、伦理难题,我国政府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1、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梳理。
我国最早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法律是我国台湾地区于198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后,我国香港地区也于1995年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大陆方面,上海市于2000年颁布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特区于2003年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福建省于2005年颁布了《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2006年3月,原卫生部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部门规章《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同年,原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
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为:“要求死刑的核准权2007年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里程碑式的一部法规,开创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治进程。
2007年6月,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国境内外器官移植活动进行了规范。
2009年,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出台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
2010年,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制定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确认人体器官买卖行为为犯罪行为,增加了“器官买卖罪”。
同年,原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联合下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器官捐献报名登记和协调员管理工作。
2012年,原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
同年,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发布《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同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
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鼓励党员干部逝世后捐献器官和遗体。
2015年,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OPO联盟)发布了中国首部《中国器官捐献指南》。
2、我国政府为实现人体器官捐赠移植工作符合国际医学法律伦理原则,在不断的努力。
2005年,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世界卫生组织器官移植高层会议中,我国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代表卫生部承认,中国尸体器官全部来自于死囚的捐献,并向世界庄严承诺,中国要实现从死囚器官向公民自愿捐献的转型。
2006年,原卫生部组建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应用委员会(OTC)。OTC同年11月在广州召开的全国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和管理高峰论坛上发布“广州宣言”,号召全国医务人员进行改革。
2008年8月,卫生部中国肝移植注册项目运营系统(CLTR)负责人王海波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移植协会重大概念领导者奖(NKOL)。
同年,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移植协会特别贡献奖。
2009年,香港大学受原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发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
2010年,原卫生部联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启动了公民人体器官自愿捐献试点工作,并成立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CODC)。
2011年,中国人权研究会发布《2011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提出“少用、慎用、直至取消死刑判决”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同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中国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同年,全国164家器官移植医院正式开始了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的运行。
2013年,我国全面启动了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自愿捐献工作。
同年,在浙江杭州举行了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大会,通过《杭州宣言》,深化共识,继续推进我国器官移植体系的建立。大会签署了38家大型移植医疗机构协约,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
2014年3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应用委员会(OTC)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CODC)合并,成立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
同年3月20日,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OPO联盟)在广州成立,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管工作步入了法治轨道并与国际接轨。
同年,于1995年成立的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经整改,重新启动工作。
同年12月,在昆明举办的“中国OPO联盟”会议上,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宣布“要求全国169家移植医院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我国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国人体器官来源只能采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
我国将建立完善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体系,分别包括捐献体系、获取和分配体系、移植临床服务体系、移植术后风机体系、移植监管体系。
习近平主席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努力推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医疗工作的进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公民人权,是我国器官捐献移植工作的奋斗目标。
附:《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来源:中红字﹙2012﹚39号中国红十字总会、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按照捐献过程和主要内容共分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八个重要环节。
一、报名登记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
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建议征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同意),填好后可邮寄、传真或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
由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向报名登记者颁发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卡”,并负责将自愿捐献者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系统,并保存原始资料。
二、捐献评估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如果本人曾经有捐献意向或家属有捐献意向,则可以由家属或医院的主管医生联系所在医院的信息员或协调员,并上报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省级红十字会)。
开展器官捐献的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专职协调员和专家评估小组前往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开展工作,医院及所在地红十字会应派专职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专职协调员负责核实潜在捐献者是否存在影响捐献的法律、伦理等问题,向家属确认捐献的意向,介绍捐献的相关政策;评估小组负责评价潜在捐献者是否有影响捐献的医学禁忌症及是否处于待捐状态等。
尚未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的省份若发生具体捐献案例,省级红十字会应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上报,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调其他已开展捐献工作的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助完成后续工作。
三、捐献确认
评估工作完成后,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和死亡判定标准及程序的规定,由捐献者所在医疗机构判定死亡。
在协调员见证下,由捐献者家属代表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捐献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均应签字确认,或委托代表签字确认。
专兼职协调员汇集捐献者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等文件资料复印件,并上报捐献者所在医院伦理委员会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四、器官获取
在捐献确认工作完成后,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器官获取组织按捐献意愿实施器官获取工作,并摘取《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中同意捐献的器官或组织。专职协调员见证获取过程。获取的器官应按照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保存和运输。
五、器官分配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专职协调员监督见证分配过程。
器官移植完成后,由器官捐献协调员或器官移植定点医院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红十字会)报告器官接受者的相关资料,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登记表》,上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六、遗体处理
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的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捐献的器官(组织)外,应当恢复遗体原貌。
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协助联系遗体接收。
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或不符合遗体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所在医疗机构将其遗体移交其家属,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七、缅怀纪念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应向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将捐献者的信息铭刻在器官捐献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上,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八、人道救助
各省(区、市)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对贫困捐献者家庭的人道救助办法。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书面提交困难救助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评估核定后,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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