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反邪教网消息,综合“越南网”(Vietnamnet.vn)等越南媒体报道:6月25日,越南平阳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耸人听闻的“法轮功”人员“水泥封尸”案。至此,发生于2019年5月,越南平阳省4名“法轮功”分子杀人“水泥封尸”一案终于进入庭审程序。
图片说明:杀人封尸案主犯范氏天爱在一审法庭上
报道说,法庭传唤了37名证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到庭。根据起诉书,被告人与两名男性受害人聚集一处,并在范氏天爱的指导下修炼“法轮功”。修炼中,这个秘密团伙还按照范氏天爱的要求,禁食14天、与家人断绝联系等。2019年1月,该团伙在巴地头顿省一处度假地修炼时,受害人陈杜林因不堪忍受多天禁食试图逃跑,被其他成员抓住并关起来殴打致死。随后,这伙人将他的尸体转移到平阳省保榜区一处房屋中。据被告证词显示,另一位受害者陈里昌在平阳省期间,秘密进食、手淫,还企图与该团伙其他成员发生性关系。范氏天爱和其他成员通过电击和勒颈将其杀死。当两名受害者尸体出现腐烂时,范氏等人买了两个容器(塑料桶),将尸体放进去并灌满水泥。
图片说明:越南“法轮功”人员将“同修”杀害后将尸体藏在塑料桶中并灌满水泥
图片说明:杀人封尸案被告,从左至右:范氏天爱、阮玉潭宣、黎黄草、崔泰洪和
拥有在法院起诉权利的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代表认为,相关被告的行为残忍,对社会构成危险,且构成杀人罪的理由充分。该团伙的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违悖公序良俗。该团伙上述行为表明,狂热和盲目崇拜会引发残暴杀人行为。
平阳省检方提议:对范氏天爱处以“杀人罪”判处死刑,其他3名“法轮功”罪犯以“杀人罪”和“隐瞒犯罪”或“杀人罪”和“包庇罪”两项罪名,分别判处13年至2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珍爱生命、保护生命、爱惜生命,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的标识。残杀无辜、危害性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对人权不可饶恕的侵犯。“法轮功”邪教组织自问世以来,制造了一起又一起人间命案,其罪行罄竹难书。究其原因是李洪志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信徒深陷其中,成其任意操控的木偶,最终精神崩溃,善恶颠倒,走上害己害人的不归路。
桩桩命案的发生也是对李洪志及“法轮功”所谓的“真、善、忍”谎言的极大讽刺,是“法轮功”邪教本质的大暴露。请看:
1996年8月23日,湖南省嘉禾县的“法轮功”信徒王学忠,突然说其父王继荣是“魔”,说着从碗架上取下一把刀向其父头、颈、胸等处连砍17刀,当场将其父砍死。
1999年11月26日上午,河北省任丘市表塔乡张各庄村的“法轮功”信徒朱长久,因父母将其练习“法轮功”的书籍烧毁而怀恨在心,用钝器将父亲朱振虎和母亲董大举杀死在家中。
2001年11月,北京“法轮功”信徒傅怡彬将家人当成阻碍自己达成“圆满”的“魔”,在家中用菜刀杀死了慈爱的父亲和深爱他的妻子,还将养护他的母亲砍成重伤。令人不寒而栗的是,案件发生后,他竟毫不在乎地说:“跟砍狗、砍猫没什么区别”,当得知其母亲没有被砍死的时候,竟遗憾自己下手不狠,说到:“我要再坚持一会,她就断气了”。
图片说明:杀人凶手傅怡彬傅怡彬的父亲(左)、妻子(中)和母亲(右)
2002年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2名“法轮功”信徒林春梅和温玉萍在陕西省咸阳市一旅社内以“度人”达到所谓“圆满”为借口,将该旅社服务员买新萍骗到房间内,采取用尼龙绳勒颈的方法致该服务员死亡,后逃离现场。
2002年4月22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法轮功”信徒关淑云以为女儿除“魔”为名掐住9岁女儿戴楠的咽喉,令正上小学二年级的花季少女窒息而死。
2003年10月30日,荷兰一华裔“法轮功”修炼者longlong,不仅杀害了同居住在一间住宅中的22岁阿尔芬(Alphen Aan Den Rijn)青年尤斯茨(Joosst Vastenhouw),还将其尸体剁碎,并且用锅炒,用油炸,用炉烤。”
2007年5月25日至6月27日,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法轮功”信徒陈福兆投毒杀人,导致16名拾荒乞讨人员猝死街头,1名佛教信徒因抢救无效,死于医院。令人震惊的是,陈福兆杀人的理由是,“李洪志‘师父’点化”他“反修”:通过“杀生”来“提高自己的功力,达到修炼的最高境界”。
2017年1月9日,居住在美国的“法轮功”华裔夫妇陈明明与丈夫赵良杰,打死女儿,藏尸冰柜,夫妻双双被判刑。
……
一桩桩“法轮功”邪教组织杀人案件已被历史无情地记录下来,它告诉人们,“法轮功”就是杀人功,“法轮功”信徒就是杀人夺命的犯罪者!
据越南“公安网”(Congan.com.vn)报道,范氏天爱等人杀死陈里昌后,告诉其母亲崔泰洪和自己“杀死了魔鬼”。多么熟悉的理由!李洪志曾告诉信徒,“发展到今天人们完全变成了魔性大发的变异人,使众神对人完全失去了信心。”“因为人类在败坏,到处都是魔”。对于“干扰修炼”的“魔”,就要“除掉”,“大逆之魔就是该杀的”。对此“法轮功”信徒兽性大发,个个起了杀心,举起了杀人的刀。也正是因为这2名越南“法轮功”男信徒违背了“法轮功”所谓的禁食、禁欲规定,被视为需要“除掉”的“魔鬼”才导致杀人案件发生。
图片说明:杀人封尸案主犯范氏天爱在一审法庭上
“一人练功,全家遭殃”的事例数不胜数,这些可恨又可悲的“法轮功”信徒,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家庭,还害了社会,枉活一生。
“法轮功”信徒屡屡发生杀人案件,这与邪教主李洪志的教唆有关。首先,李洪志在《在美国讲法》中愤愤不平地说道:“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的没有一点出路。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象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李洪志对人类制定的法律持全盘否定态度,鼓惑信徒践踏法律。
随即,李洪志狂妄告诫弟子:“常人社会的法是“法轮大法”最低层次的法的体现。”(《转法轮》)“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正念的作用》)。再次,李洪志还鼓吹自己的“法身”威力无比。“我就是佛,我的功能超过释迦牟尼几十万倍,我的“法身”遍地都是”“你有我的“法身”保护,不会出现任何危险……“你们有一部分伤害的生命将在你们未来圆满的世界里成为你世界的众生,就把这件事情变成了好事了。如果被伤害的生命它知道:噢,我将去佛的世界,它会挺着脖子让你杀它,它会高高兴兴让你杀它。”(《瑞士法会讲法》)
正是在李洪志歪理邪说的蛊惑下,一个原本善良已大学毕业的越南女子竟“杀人封尸”;一个饱含舐犊之情的母亲,竟将毒手伸向自己的女儿;一个寸草春晖、返哺之恩的亲子,竟对生身父母举起了罪恶之刃。在“法轮功”信徒头脑中“法轮大法”是至高无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人间的法律是低层次,要屈从于“法轮大法”。违法犯罪也不用怕,有“师父”的法身保护。洗脑的信徒,丧失理性良知,视人间法律为无物,毫无顾忌地践踏生命,其所作所为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也就不足为奇。
“畏法度者最快乐”是明朝老臣万钢说的一句话。这句话提醒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本质,蕴涵相当深的哲理,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都通用。
不惜违背法律恃“法”狂傲的“法轮功”信徒们,纵使你有着天大的本领,有再强的“法身保护”,却未必能逍遥法外!心存侥幸心理的“法轮功”信徒们,即使你做的坏事一时没有东窗事发,依然被“圆满”和“天国”的梦所蔽,但是终究有在噩梦中惊醒的一天。要记住,邪教犯罪必受法律严惩!邪教所至,毒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