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6年2月起实施。
早报记者2月15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由市食安办制订,规定举报事实的按该案货值金额3%~6%给予奖励;举报线索的按金额2%~3%奖励;举报案件金额无法计算,但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可视情给予200-2000元奖励。
《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行为。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涉及30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核实将予以奖励,包括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屠滥宰的。
早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一些在媒体上被多次曝光的“热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列入了举报并获得奖励的范围,如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炉”生产食品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转基因食品的,违法违规收运处置“地沟油”等。
《办法》规定,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举报人将获得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事实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犯罪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认定的货值金额3%~6%给予奖励。
线索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犯罪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认定的货值金额2%~3%给予奖励。
其他举报奖励标准。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以上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最低2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而此前施行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最高为20万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举报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售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食品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的,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举报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2%。
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举报人应当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除了实名举报,举报人还可以选择隐名举报,即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也可以匿名举报,不想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之取得联系,做一名“无名英雄”。
匿名举报以及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奖励范围。
早报记者还从上海市食药监获悉,2015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落实有奖举报件数共计995件,奖励金额共计8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