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染发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我国,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生产企业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配方信息、制备工艺、安全性评价等资料,监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生产企业需在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后按照批件中的产品配方以及生产工艺生产相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国标《GB592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化妆品原料直接影响终产品的安全及功效,实施全成分标识规定,要求产品包装上提供配方信息,可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了解配方,根据自身意愿选购合适产品,避开过敏原料。
简而言之,依照现行法规,染发类化妆品的配方需经监管部门审评审批,实际生产时不允许擅自变更,并且生产厂家要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全部成分。
在化妆品抽检过程中,发现部分染发类产品没有按照法规及国标的要求清晰明确地标注染发剂成分,因而被判定为不合格。据统计,标签标识成分指向不明主要有三种情况,分别是:
(1)标签标识的成分表中出现“可能含有:×××”“可能还含:×××”,例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79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133号)中标示广州市君子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seyork思雨®思雨染发膏(成分标识见图1)。监管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时,要求生产企业提供真实明确的化妆品配方信息,不得出现“可能含有”“可能还含”这种含义模糊的词汇。
(2)标签标识的成分表中出现“×××类”,例如第113号通告中标示吴江兴博隆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亮妍染发膏(成分标识见图2),产品中标识的苯二胺类包括邻苯二胺、间苯二胺、对苯二胺等,其中邻苯二胺、间苯二胺为化妆品中的禁用组分。在成分表中,笼统地标识苯二胺类,范围过于宽泛,未明确具体成分。
(3)标签标识的成分表中出现“染料中间体”“染色中间体”“颜色中间体”,例如第133号通告中标示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竹堂染发膏(成分标识见图3)。染料中间体不仅包括染发产品中常用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等,也包括氢醌、邻苯二胺等一些化妆品中的禁用组分,在成分表中仅标识“染料中间体”“染色中间体”,含义不明,不仅不能明确具体的染发剂成分,同时有添加违禁物质的嫌疑。
最后,希望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对成分表多加注意,尤其是选购或使用染发类等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仔细查看产品的成分信息,避免使用标签标识成分指向不明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