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公告,公告就消费者对“药妆品”概念的疑问作出了解答,称:“不但是我国,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为何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概念?对此,国家药监局回应称:“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此次国家药监局也指出,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化妆品的命名、宣传和生产等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宣传化妆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对生产部门可以处以警告、责令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