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检验,标示为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生产的72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标示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为: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威丝染发霜 (灰亚麻色)、利威丝染发霜(金亚麻色)、利威丝染发霜 (栗棕色)、利威丝染发霜 (栗子色)、利威丝染发霜(紫色0/66)、利威丝染发霜(自然黑)、利威丝染发霜(橙红金色)、利威丝染发霜(葡萄红)、韩金靓利威丝染发霜(栗棕色),广州御采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金靓清水黑发啫喱(黑色)、言宜®御草堂一梳黑染发膏(自然黑)、御草堂一梳黑染发膏(自然黑)、御采堂染发膏(自然黑色)、御采堂染发膏(咖啡色)、御采堂染发膏(绚丽紫色)、Subaru 御采堂染发膏(咖啡色),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竹堂染发膏(自然黑)、金竹堂染发膏(葡萄红)、金竹堂染发膏(栗棕色)、金竹堂染发膏(酒红色),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度®彩盖白极色镀膜染发霜(水晶葡萄紫)、美度染发膏(咖啡色)、中薬五贝子彩色染发倒膜美度染发膏(自然黑色),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義生态 汉邦染发膏(咖啡色)、昌义润黑露染发膏(自然黑色),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虎染得快染发膏(自然黑)、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黑色),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朗美®染发膏、凤风®染发膏,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温达美源润黑露、金竹堂染发膏(葡萄紫色),中山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山茜丽系列染膏6/77、中山茜丽系列染膏6/11,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歌丽丝化妆品厂生产的奥典染发膏(酒红色)、奥典染发膏(栗棕色),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发爵士染膏(紫色)、发爵士染膏(铜色),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凯维斯染发膏(自然黑色)、凯维斯染发膏(栗棕色),江苏美爱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汉高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光明染发膏4-0(自然棕色)、光明一焗棕染发膏4-0(自然棕色),北京市贵佳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氧发堂营养彩染焗油膏(栗红色),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海深植藻焗染霜(56)自然黑色,广州俪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俪缇®多效极致磁护染膏(琥珀铜褐),广州市白云区激至精细化工厂生产的新丝源染发膏(棕黑色),广州市梵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凡高染发膏(黑色),漳州市格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格莱雅染发焗油膏(葡萄红),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维斯·橄榄魔彩炫亮染发焗油膏(咖啡色),广州市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丽臣染发膏,广州市美倩日用化妆品厂生产的绿宸染发膏·巧克力,广州市新海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海岸染发膏,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广州包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鑫资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出品方:广州首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首邦炫彩染发膏,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知丽染发膏(橙色),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广州市迪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迪彩染发膏(紫红色),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委托单位:广州丝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丝源®荻薇染发膏(栗·棕色),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山东纪美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金棕色),广州汉典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典染发膏(酒红),上海茜梦化妆品厂(委托单位:上海五贝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御美天品染发膏,广州市哈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广州玛斯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水亮泽烫发1剂_霜剂,广州市金翔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广州卡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翔烫发液,广州市三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三荣烫发膏、威品·生物细胞激活烫(三荣烫发膏),广州歌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广州汉柔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芳香力量烫,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生产的卡拿冷烫液,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迪诗柔助卷隔热霜(恒丽烫发液),杭州奥莉维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头发秘制乌发茶粉 植物养发粉。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标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义润黑露染发膏(自然黑色),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出品方:广州首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首邦炫彩染发膏,广州市金翔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广州卡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翔烫发液,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生产的卡拿冷烫液,杭州奥莉维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头发秘制乌发茶粉 植物养发粉等相关批次产品,生产企业声称为假冒产品。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上海、福建、北京、江苏、浙江省(市)药品监管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西藏、海南、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宁夏、青海、山东、山西、天津、新疆、云南、浙江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上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关于26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88号)中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怡思丁多维光护清透无感防晒喷雾SPF50+”(见附件2),经核实,为假冒产品。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产品标识进口代理商为广东美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口国为韩国的“怡思丁多维光护清透无感防晒喷雾SPF50+”,直接按照假冒产品进行查处,不予抽样。各地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经销商、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者等经营主体,发现该产品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报告当地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