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孕妇等特殊人群职业贩毒将依法严惩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法召开的“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病残人员等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人民法院将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云南、四川一带利用特殊人群从边境运输毒品,向内地进行贩运的情况时有发生。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既加大了查缉犯罪的难度,同时部分这类人员因为身体情况特殊,如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也存在不适宜羁押的问题。
马岩强调,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虑到这类人员具有明显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体现从严。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其中罪行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发布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在第四条中将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增列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升格适用法定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马岩解释称,根据法律规定,贩卖少量毒品的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备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犯罪这个情节的,就应当在三到七年进行法定刑的升格处理,进一步加大了对具有这类情节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
此外他也表示,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人员,如果确实属于受雇用、指使参与犯罪,又是初犯、偶犯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如果属于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主犯,或具有其他从严处罚情节的,人民法院则依法严惩。
马岩表示,今后,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涉毒特殊群体人员的禁毒宣教、帮困扶助等工作,防止这部分人员被利用实施毒品犯罪,通过综合治理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