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宣判

来源:上海检察一分院    发布时间:2018/5/10 17:08:09

  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成功办理一起欺诈发行债券案。被告单位福通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卢孟等3人被判处3年6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案件回放

  债台高筑举步维艰 发行债券解除困境

  2008年3月,卢孟注册成立了福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营汽车零部件生产,因不善经营,短短几年内公司资金便周转不灵,靠着东挪西借勉强维持。2013年上半年,公司流动资金又将接近枯竭,卢孟不仅到处借贷无果,而且成天为应付各路要债者度日如年。难道公司就这样垮掉了吗?他极不甘心也极不服气。那么如何才能筹到新的资金呢?情急之下他灵机一动——何不试试发行债券!?其实当时卢孟对发行债券也是一知半解,经过一番打听后,他了解到通过“有偿服务”确实有人可以帮助他的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于是,他招来两个好帮手: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卢仲、公司的财务总监卢季。为发行债券“三卢”明确分工:卢孟负责总体决策和联络券商、融资顾问、担保公司和会计事务所等主要事务,卢仲负责接待中介机构和向中介机构提供公司税务报表等资料,卢季负责与券商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接以解决具体财务事宜。

  包装润色面目一新 拼凑作假迈过门槛

  按照相关规定,发行私募债券必须具备许多“硬指标”:财务状况要达标、经营状况要正常、到期偿债有能力、担保公司有实力等等,只有符合各项条件“迈过门槛”,证券交易所才允许备案发行。

  为了“迈过门槛”顺利发债,在“三卢”多次合谋、协力配合下,公司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虚构银行授信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并通过会计事务所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还拉上一家实力不足的公司作担保……将一个原本负债累累濒临倒闭的公司包装成了一个利润丰厚前景光明的明星企业,从而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福通公司的两年期私募债券1亿元,随即又想方设法取得了一个良好的信用评级,于2014年5月至7月间又通过违法手段大力“推荐”,使1亿元私募债券被很快认购。

  募集亿元填补亏空 罪行败露判处刑罚

  通过发行私募债券得到的亿元巨额资金,相对于福通公司的债务窟窿只是杯水车薪,这笔新钱还完旧债后所剩无几,公司的经营依然毫无起色,财务状况警报连连。时间过得很快,面对2016即将到期的一亿元的巨额私募债券债务,公司只得提出破产申请。2016年私募债券到期后,福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券持有人发现内有蹊跷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2月,福通公司和“三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精心编织的“神话”终于被一一拆穿,福通公司和“三卢”欺诈发行债券犯罪的事实昭然若揭。

  由于该案系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犯罪案件,并且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案卷多达79册。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检察官的准确运用法律水平、证券专业知识以及办案技能都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为保证起诉质量,检察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各个环节仔细审查核实,绝不放过一丝细节;发现模糊和薄弱的证据迅速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侦,直到符合起诉标准;多方听取专家意见,力求起诉的法律性和专业性精准到位;在此基础上,精心准备出庭方案,确保指控的每一节犯罪事实都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逻辑锁链。

  法庭上,卢孟、卢仲、卢季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具的一组组严密的证据,均表示认罪认罚,法庭据此认定福通公司和“三卢”通过欺诈方式发行企业私募债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有罪判决。另案处理的为福通公司实施欺诈发行债券犯罪提供帮助的机构和个人因触犯刑律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处。

  检察官办案后记

  完全不具偿债能力的福通公司,将一只“风险”级别达到“危险”的债券,施尽各种造假手段乔装打扮成非常“保险”值得投资的金融产品,骗获发行和认购,造成投资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这起欺诈发行债券案件,虽然是上海首例,但不会是孤例。

  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推进建设的过程中,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越来越多的融资工具,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也会恶意的利用这些融资工具谋取不法利益。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这类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金融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平安上海”建设的应尽之职。我们要认真总结这起上海首例案件的办案经验,在进一步提高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打击和震慑犯罪的同时,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监管方面的问题,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方面改进和创新管理,为促进上海金融环境健康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文中公司及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小常识:什么是欺诈发行债券罪?

  欺诈发行行为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禁止实施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应当以欺诈发行债券罪论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