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七:A投资发展集团申请执行案
案件要旨
衡平执行,被执行人偿债三亿再送锦旗。
案情回顾
A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上海J公司之间的投资协议纠纷,双方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J公司应支付A公司等3.2亿余元。因J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A公司等向上海一中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在对J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债权人众多,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Y公司5350余万股流通股,价值约5亿余元人民币,但该股权已质押给其他债权人,质押债权4亿余元。因此,如果直接抛售股票,不仅可能使股票价格大跌,造成套现金额骤降,而且在扣除优先受偿的质押债权后,申请人所剩无几,甚至可能颗粒无收。因此,执行法官在综合考量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迅速出手,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官立即对前述股票进行了保全,防止J公司转移财产,维持其清偿能力,为采取后续措施奠定基础。二是大力促和,保证双方利益最大化。如果由法院抛售股票,J公司的主要资产被处置后,基本将破产倒闭,A公司等也只能小额甚至不能受偿。因此,在获悉J公司正在寻求重组以后,通过向A公司等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给J公司重组预留时间。三是积极督促,确保执行款项到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承办人并未放松,多次督促J公司加速重组进度,并积极去函阻止其实施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重组方案。同时,通过控制解除股票查封的时机,要求相关重组方直接将3亿多元款项打入上海一中法院账户。现上海一中法院已将执行款全部发放给申请人,本案顺利全额执结。
执行结果
被执行人全额清偿3亿余元债务后,向我局执行法官送来锦旗,感谢我局法官智慧执行助其度过难关。同时,该案也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高度赞扬。
社会意义
本案执行法官从实现申请人权利角度出发,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转变执行思路,智慧执行,不仅为被害人挽回了巨额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肯定,还为被执行人争取了继续经营的机会,捍卫了法律尊严,为司法公信力建设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