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三:某金融机构因不配合执行被罚款案

   发布时间:2017/1/16 9: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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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要旨

  本案对《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以及《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两个法律规定各自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法律释明;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以及兄弟法院和上级法院的认可;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与金融机构协助执行需要“一人一证”还是“两人两证”的实践困扰。

  案情回顾

  某法院的执行法官到某金融机构,在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后要求其协助办理解除冻结银行存款。然而,该金融机构以其内部规定要求“两人两证”为由不予受理。执行法官留置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

  得知帐户仍未解冻情况后,该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到该金融机构要求其协助办理,而该金融机构仍以需内部审核为由拖延履行协助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决定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该金融机构拨打报警电话阻扰执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法院依法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该金融机构依据上述银监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复议申请,主张“两人两证”是法院执法行为规范化的要求。

  上海一中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文件约束的是刑事案件中的侦查活动,而本案执行行为是依据民事生效判决办理,执行法官在其中仅起到送达的作用。两者从案件性质到执行主体和执行内容均不同。应适用上述最高院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即有关协助义务机关在确认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真实、有效后,应当及时、积极地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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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经法官法律释明后,该金融机构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并向执行法院缴纳了罚款。上海一中法院作出准予撤回复议申请的裁定。

  社会意义

  本案对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乱”起到了积极作用,提升了执行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