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市消保委诉天津三星公司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16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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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要旨

  本案是自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公益诉讼相关规定以来,人民法院首次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裁判的案件。法院经审查,上海市消保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予以准许。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上海市消保委委托检验机构对目前上海市场在售的智能手机预装应用软件数量及流量消耗情况进行模拟测试。经测试发现,三星公司生产的SM-N9008S手机预装各类应用软件44个,而三星公司对于这些应用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及所占内存情况均未在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且上述预装应用软件均不可卸载。上海市消保委认为,三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故根据其法定职责,诉至上海一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三星公司在其所销售的SM-N9008S手机的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手机内预装应用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2、三星公司为其所销售的SM-N9008S手机内的预装应用软件提供可直接卸载的途径;3、诉讼费由三星公司承担。上海一中法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此案。

  后三星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上海市消保委提交了《革新方案》以及《预装软件、包装指示、网站途径、宣传资料、客服培训等革新方法之具体说明》,表示将立即整改。三星公司同时承诺,其在未来新产品中将继续加强技术研发,除基本应用软件外的其他应用软件将均可卸载,并将通过积极改进产品包装、官方网站等充分告知消费者预装应用软件的情况。目前,三星公司已通过三星公司官方网站、售后服务中心的客服热线(电话方式)、包装盒内的快速入门指南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对于SM-N9008S手机预装应用软件的卸载问题,三星公司已就该型号手机发布了新版系统,消费者可通过至三星公司售后服务中心升级系统版本的方式实现除基本应用软件之外的预装应用软件的卸载。除此之外的其余型号手机,只要在维保期间内,消费者均可通过升级手机系统版本的方式实现卸载功能;2014年4月后新上市的三星手机均增加了可卸载功能,用户可自行卸载除基本应用软件之外的其余应用软件。

  上海市消保委于2015年8月24日向上海一中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上海一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就上海市消保委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三星公司当庭演示了如何查询手机的可用内存及预装应用软件信息,在安装了可卸载应用软件版本的手机上如何卸载应用软件。

  裁判结果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星公司的上述整改行为,使三星手机的消费者得以简便、迅速地获取产品信息,并可根据个人需求直接对预装的推荐应用软件的存留进行选择,从而保障了消费者对于手机预装应用软件所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上海一中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消保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予以准许。上海一中法院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予上海市消保委撤回起诉。

  社会意义

  本案系上海市消保委依法定职责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旨在制止并纠正手机制造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手机预装应用软件的基本信息、未向消费者提供自主卸载预装应用软件的不当行为,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手机过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