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要旨
驾驶员出于逃避处罚目的,明知执勤交警抓住其车窗框制止其违规左转仍强行左转加速驶离的行为是暴力抗拒执法,导致执勤交警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11日17时2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宝马X3越野车沿本市吴中路直行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该路口执勤的交通警察茆某某纠正。后孙又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至虹许路的待转区,茆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指挥其直行。孙不服从茆要求其直行的现场指令,启动车辆强行左转,在明知茆在其车辆驾驶室左侧伸手阻止其违法行为并已抓住其驾驶室车窗框的情况下,为逃避处罚,仍持续加速左转,致被害人茆某某被拖拽、甩出而摔倒在地,并因头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孙某某拒不服从作为交通警察的被害人的现场指挥,明知被害人正在制止其违法行为仍驾车强行加速左转,以暴力方式抗拒执法,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孙作案后尚能主动投案,且系初犯,主观上有赔偿意愿,在对其量刑时亦可酌情予以考量。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及《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孙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意义
本案对于维护执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震慑交通违法具有积极意义,并对妨害公务致使执法人员严重伤亡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