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唐某与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要旨
民间借贷案件是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司法实践中,防范和遏制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关键在于识别、认定和制裁三个环节。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唐某驾车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双方因此相识并处理交通事故理赔事宜。李某与孙某系夫妻,2014年1月,两人第三次进行离婚诉讼,唐某为孙某介绍委托代理律师。2014年5月,该离婚案件撤诉。
2014年2月27、28日,唐某向孙某的账户分别转入275万、281万和44万元(总额600万元),到账当日孙某即将钱款取出。同年6月,唐某以李某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孙某共同返还借款600万元,支付30天借款利息10.8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及律师费30万元。
唐某在一审中提供借款合同一份,记载唐某向李某出借600万元,期限30天,自2014年2月28日至3月30日止,日息万分之六,由孙某账户收款。李某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合同首页填写字迹、末页唐某、李某落款字迹,三者的墨迹色泽、笔痕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四页纸张均有明显裁剪痕迹,李某落款处字迹是李某所写。
李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唐某、孙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孙某庭前曾至一审法院陈述,称李某指示其用名下账户收取唐某款项,到账后其至银行领取现金并交予李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故判决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唐某不服,提起上诉。
收条经二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收条系变造形成,落款字迹系以李某签名为母本复制形成。二审期间,孙某经传唤仍未到庭。唐某曾意图撤诉,法院未予准许。
二审认为,唐某就案件事实所作陈述存在诸多前后矛盾及违背常理之处,且其据以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系变造形成,故唐某主张的600万元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不予确认,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认为,唐某利用变造的书证虚构债权提起诉讼,具有明显恶意,孙某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并在一审中作虚假陈述为唐某提供条件,二人恶意串通,数额巨大,情节恶劣,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故决定对唐某罚款10万元、对孙某罚款5万元。
社会意义
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尤其严重破坏诉讼秩序、损害司法的公信和权威。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案件类型,当事人受不法利益驱动、却以合法权利面貌出现的诉讼行为,是对法官司法理性、审判智慧和裁断能力的考验。本案的判决处理,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展现了一中法院对虚假诉讼的威慑和打击力度,彰显了司法的权威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