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九:知情权纠纷一案
案件要旨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但对该合法权益是否包括知情权,法律未作规定。本案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并结合利益衡量的方法,明确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在立法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的行使存在空白的情形下,类推适用最为相似的公司法规定,以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0年4月,J公司出资设立了上海J教育进修学院,占100%的出资份额。2012年9月,J公司与唐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上海J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2012年10月15日,JH学院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约定唐某某等人持有J学院90%出资份额、J公司持有学院10%出资份额。2015年11月中旬,J公司发函给J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因J学院未回复,故J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J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J公司的诉讼请求。
社会意义
首先,该案系全国首例判决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行使知情权案件。本案二审判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举办者要求行使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有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其次,判决说理到位,论证充分,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确保裁判结论公正和妥当。在尊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合法权益既定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个案解释规范,在法律适用上回应社会价值变动产生的需求。最后,对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举办者主张缴纳出资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举办者要求行使知情权或转让出资份额,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仍需要在立法空白的情形下对案件进行处理。该案对审理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举办者之间的各种纠纷具有一定的审判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