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12 17:29:31

WDCM上传图片

  案件要旨

  该案深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向社会传递正能量,理解、尊重和关心残疾人,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温暖,公平维护残疾旅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真真切切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17日,战某和盛某购买了上海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机票,拟搭乘该公司于11月19日从三亚飞往大连的航班。战某和盛某到达机场后,航空公司认为两人未提前申请使用单排轮椅及以该航班为远机位,当事人无法自行登机为由,拒绝给战某和盛某办理登机,并在退票申请单的情况说明处记载了战某和盛某“无自理能力、无陪同,不符合公司承运要求”。经多方交涉无果后,战某和盛某乘坐了另一家航空公司的飞机经转北京后前往目的地。战某和盛某认为航空公司拒绝残疾人登机的行为及退票申请书的表述涉嫌侵犯了其人格尊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战某、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社会意义

  面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航空公司自行制定的运输规则,本案以调解的方式巧妙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视障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障,彰显了上海作为一座具有全球影响力大都市进步、包容的法治环境,体现了上海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并未止步于个案,通过案件反映出的问题,积极向航空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消除各种偏见和歧视,完善各项服务和设施;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和关心残疾人,帮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