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C商业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1/12 18:28:53

WDCM上传图片

  案件要旨

  在没有书面借贷合同而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特殊时,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并结合案件事实、逻辑推理进行审查和认定。

  案情回顾

  王某某系C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某某与沈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1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05年至2007年间以及2009年,王某某购买房屋,向C公司借款。C公司请求判令王某某、沈某某共同偿还C公司欠款。

  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王某某在向C公司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显属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沈某某系王某某的前妻,且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沈某某理应对王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支持了C公司诉请;二审另查明,2013年4月,一审法院受理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王某某辩称上述房屋是C公司以王某某名义代持的房产。C公司及王某某亦认为浦东大道房屋由C公司出租并收取租金。一审中,C公司为证明其向H公司支付购房款而提交了一张附加信息部分写有H公司的支票存根。该份支票的号码、金额与C公司出具给S公司的支票一致。本案诉讼之前,王某某从未提及向C公司借款的事宜,而是认为花木路房屋及浦东大道房屋均非其财产,是C公司以王某某名义代持的房产。在房屋购买当时,C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并没有C公司借款给王某某购买其自有房产的意思表示。据C公司的陈述及财务账册的记载,亦难以得出王某某向C公司借款购房之意。另据C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显示,王某某购买浦东大道房屋,系其代C公司持有,也并无王某某向C公司借款购买自有房屋之意。C公司支付涉案款项的本意并非与王某某之间建立借款关系。因此,C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缺乏借款合意。一审法院支持C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予以改判,对C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社会意义

  借款合意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核心的一部分内容,需要着重审查确认。本案并无书面证据证明所涉款项为借款性质,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公司的账册记载内容也不能反映系争款项为借款。该案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